早在1829年,第七届总统杰克逊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讲中就指出这个制度不符合民主原则,应予废除,以后废除此制的呼吁络绎不绝。1977年卡特总统提出废除“选举团制”的宪法修正案,当时支持废除此制的包括共和党两位前总统尼逊和福特,以及参议院两党人物如民主党的肯尼迪和共和党的多尔等;美国的主要民间团体如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商会、美国劳联-产联,美国女性选民联盟等也都支持,民意调查也表明几乎所有美国选民都支持废除“选举团制”。[10]但美国修宪程序极为繁复,加上“选举团制”真正否决民意选举的情况很少发生(卡特提案认为发生过三次,即1824年、1876年和1888年的大选,但一般都认为只有1888年一次),因此这项宪法修正案后来未能通过。要废除“选举团制”的理由几乎是无法反驳的,即它不符合“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的基本民主原则。事实上最高法院1963年确认“一人一票”是唯一选举原则时已经明确指出“选举团制”的选举方式早已过时。但正如上所言,选举团制度的内在精神并非追求“一人一票”的简单民主。
其实,操作层的问题还只是一个表面的难题。尽管修宪本身的动议和批准在美国历时长久,难以通过,但比起选举团制度背后的美国宪政体制来说,改革或者废除选举团制度无疑是伤筋动骨、动摇国本了。何出此言?第一,选举团制度直接关系着美国的联邦体制。第二,选举团制度关系着美国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第四,选举团制度与美国的两党制政治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第四,从美国的立国精神看,美国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国家,而非单纯追求民主价值的最大化,而选举团制度本身的精神正是自由民主。最后还有一点,作为已经成功运行了200多年的选举体制,虽然出现了2000年大选那样的风波,但在一个宪政和法治良好的国家里,并不足以需要人们改革或废除它。因为对惯例的尊重正是宪政的一种美德,房子只是有漏洞,还不至于推倒重来嘛。
客观地讲,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但从选举团制度实行两百多年的历史,以及它的特点来看,它虽有缺点,但更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宪政民主的原则。因而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团制度的美国人,《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Constitution)一书的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 M. Hardaway)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
最后,我想用著名的卡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代议制研究中心主任约翰•萨普利斯(John Samples)的一句话代表我的观点,“如果美国的国父们想要建立纯粹民主制,他们早就这样做了,然而他们建立了麦迪逊称谓的‘混合政体’来限制政府。今天我们也可以通过修宪废除选举团制度,但我们也将使美国从根本上远离宪政共和国,而换来多数人暴政下民选的总统。”
[参 考 文 献]
[1] [5] [6] [7] [8] [9]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346.48-49.49.266.264.
“Executive”强调了执行的从属性,意指为联邦的执行官,即使后来宪法文本里使用了president,也指主持,负责的意思。但是president译介为中文时,汉语里并没于合适的词汇,相反,译者依据中国对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理解,总揽大权、统领一切,故意为“总统”。参见俞可平主编:《当代各国政府体制》,谭君久主撰《美国篇》,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关于美国总统部分的介绍。另见刘大生:美国有“总统”吗,载《唯实》2005年第3期。
对于由各邦行政官选举全国行政官的办法,当时反对意见主有:小邦无法选出代表本邦利益的人;各邦行政官对本邦以外的人物不甚了解只会选出自己喜欢或偏袒本邦利益的人;全国的行政官不能面对各邦对权力的侵蚀,无法捍卫国家的利益;各邦行政官也不会出于想象中的利益而支持全国行政官。因此在表决时,0邦赞成,10邦反对,会议否定了“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的动议。参见麦迪逊著:《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95页。
反对人民直接选举的意见有:人民会受到少数人积极奔跑、有企图的人的驱使;直选只需人口最多的几个邦联手,无法代表小邦利益;直选容易像波兰一样带来动乱;等等。尽管后来对此多有争议,但直选的方法在表决中一直未占多数。
[美]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M].尹宣,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38.349.373.
[10] 甘阳.废除选举团制
[11] 白钢.现代西方民主刍议.书屋. 2004年01期.
[12] Edward H •Crane and David Boaz. The Constitutional Duties of Congress. CATO Policy Report .January/ February 2001.
[13] Fred M. Shelley. The 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election of 2000.Political Geography 21 (2002) 79–83.
[14] John Samples: Keep the Electoral College
[15] Randy Pierce. Federal Election Reform: A Topic Proposal Prepared for Submission to the 2004 National Debate Topic SelectionCommittee
[16] Ronald D. Rotunda: How the Electoral College Works -- And Why It Works Well.
缅因州有4张选举人票,内布拉斯加州有5张,按照总统候选人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的,如2004年大选布什在缅因州得3张选举人票,克里则得1张。
1800年的总统选举,杰斐逊领导的共和党候选人把选票全投给本党的杰本人及其搭档伯尔,联邦党候选人把票全投给本党的亚当斯,杰斐逊以73 :65胜出。但是杰斐逊和伯尔票数相等,依宪法规定得由众议院投票决定,各州分别一票,过2/3者当选为总统。 当时16个邦,众议院投票19次,每次是杰斐逊8票,伯尔6票,其余两邦众议员赞成反对各半。杰斐逊虽多2票,但不够2/3多数。汉密尔顿讨厌伯尔更甚于杰斐逊,遂运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劝说联邦党的众议员支持杰斐逊,在第33轮投票中,杰斐逊得10票方才当选为总统。
有些州专门制定了法律规定选举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自作主张,改投他人或弃权;但其他州并无类似规定。据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迄今共有156名“不忠候选人”,1948年以来就有8名。参见《选举人制度藏漏洞 美国舆论认为今年大选特别悬》,2004 11 02。
Randy Pierce:Federal Election Reform,A Topic Proposal Prepared for Submission to the 2004 National Debate Topic Selection Committee,
捍卫选举团制度的意见有很多,如曹长青:《美国大选和「选举人」制度》,《华夏文摘》2004年10月22日;毛寿龙:《美国选举团制度相对其他其他民主国家有其优越性》2001-07/2005-8
Randy Pierce:Federal Election Reform,A Topic Proposal Prepared for Submission to the 2004 National Debate Topic Selection Committee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之请之求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在任意情况下,该修正案根据国会建议经一下批准方法之一,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在行宪实践中,先由国会两院各2/3议员通过修正案提议后,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之内,经3/4州议会批准则作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无效。
转引自曹长青:《美国大选和「选举人」制度》,《华夏文摘》2004年10月22日。
John Samples: Keep the Electoral College.(If the Founders had wished to create a "pure democracy," they would have done so. They created instead what Madison called "a complex polity" to restrain government. If we abolish the Electoral College, we will take a step away from that constraining design and a step toward a plebiscitary presidency driven by unchecked majority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