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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司法审查之诉(3)


    
    (3)审前和解:在司法审查之诉中,如当事人就终局性命令达成一致的,则原告须向法院提交所有当事人签署的文书(及副本两份),有关文书应载明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条款,以及法院判断当事人协议的命令是否合理之简短陈述,以及所依赖的有关法律依据或成文法规定副本;法院应考虑当事人提交的协议文书,如果认为应作出命令的,则作出命令;如认为不应作出命令的则应确定举行审理程序的日期(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诉讼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4页。)。可见,在司法审查之诉的审前程序中,在法院的主导下当事人可进行诉讼和解。
   
    3.审理:如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法院可不经审理程序,径行对司法审查之诉进行裁决(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第18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如果进行审理程序,法院具有对任何人审理的权力,包括经法院准许提交证据或者在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中进行陈述(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第17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但不要求已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也不允许当事人在审理程序中以言词方式作证(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第16.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大部分证据均以宣誓陈述书(affidavits)的形式而非言词方式提交给法院,而且一般也不进行证据开示(discovery of documents),除非有证据表明某一证言是不可靠或引人误解的[5]。可见,英国司法审查之诉审理程序主要是以简易程序进行的书面审。
 (二)上诉程序
   
    1.上诉许可:上诉不视为自动进行的诉讼程序[6],在英国公民心目中,一般假设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6]。当事人提起上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经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初步审查,获得许可方得进入上诉程序。
   
    许可理由是法院认为上诉有胜诉希望和(或)其他强制性理由如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裁判不公等;法院作出许可上诉的,可限制审理的系争事项或附加条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上诉费用担保;上诉审法院可以无须经审理程序径行审理许可申请,驳回上诉的要说明理由,而且上诉人有权在驳回上诉许可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请求法院举行审理程序重新考虑所作出的决定。除非提出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惯例问题,或者存在其他强制性理由的,法院方许可提起第二次上诉或再上诉(三审)[7]。
   
    2.上诉期间及方式:上诉人须在下级法院指定期间或如法院未指定上诉期间的须于拟提起上诉的法院裁决之日起14日内,以上诉通知书形式提出请求[7];
   
    高等法院驳回司法审查申请的,当事人可在裁决作出7日内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院可准许其申请司法审查而代替许可其上诉,但案件继续由高等法院审理,但上诉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如高等法院受有关当局制约或给予其他原因受拘束的,则由上诉法院审理(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2.15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276页。)。
   
    3.效力:上诉不中止下级法院的命令或裁决的效力,但上诉审法院或下级法院另有指令、或对移民申诉审裁处的裁决提起上诉的除外(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2.7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4.上诉审:上诉审主要是法律审;上诉审皆限于对下级法院裁决进行复审,但诉讼指引就特定类型的上诉特别规定、或在自然人上诉的情形下,法院认为重新审理程序符合司法利益的除外;上诉审除法院另有指令外不接受言词证据和在下级法院未提出的新证据(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2.1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
   
    八、救济方式及裁判种类(注:除已注资料外,本部分还参考了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页。)
   
    (一)强制性命令即"强制令"或"义务令"(mandatory order,原来的order of mandamus)
   
    用于强制一个机构履行制定法或普通法上的公法义务,当有拒绝或不合理的迟延履行公法义务时法院便会给与当事人这种救济。该义务需能合理地特定化或具体化,因此,如果不履行义务的程度和方式涉及政策和法律依据的有效性,强制令就是不恰当的,这些"政治性"的责任应通过在议会或媒体上批评等手段救济。但要求义务具体化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明示的,强制令不仅可命令实施一种明确的权力(power),而且可要求依法(如相关考虑、符合法律目的)行使某种自由裁量权[5]。不遵守或执行强制令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被罚金(机构)或拘留(人员)。
   
    (二)禁止性命令即"禁止令"(prohibiting order)
 适用于禁止一个公共机构或官员作出任何越权的行为或决定。
   
    (三)撤销的命令(quashing order,原来的certiorari)
   
    适用于撤销一个越权或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决定。
   
    法院可以将有关事项发回作出决定的机构,以及指令作出决定的机构根据法院判决对有关事项重新审议;如法院认为将有关事项发回作出决定的机构重新审议没有必要的,则可以成文法为依据,自行作出决定。但在成文法赋予审裁处、有关人士或其他机构以法定权力的情形下,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4.19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
   
    需要说明的是,强制令、禁止令、撤销令这些特权令一般不能针对国王(Crown)但可以针对国王的大臣、部长(ministers)。
   
    (四)宣告令(declaration)
   
    本是私法上的救济手段,没有强制执行力而只是宣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没有强制力并不损害其效果,一种公共机构的行为被宣布为不合法通常意味着该行为足以被纠正。鉴于传统上的国王特权,那些强制性的救济令状在司法审查中不能正对国王本身签发,而宣告令则不仅可针对大臣、部长而且可针对国王Crown自身。宣告令可用于审查行政机构的所有决定和行为,包括行使各种行政的、司法的、立法的权力[5]。
   
    (五)禁令(injunction)
   
    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是禁止性的,前者用于命令做出某种行为已纠正补救一个违法的行为;后者用于阻止、禁止某种侵权行为,如禁止越权行为、禁止违反法定义务、禁止公共妨碍(如频频封闭或堵塞高速公路)等。在司法审查中寻求禁令的当事人必须符合"足够的利益"标准[5]。
   
    (六)赔偿令(damages)
   
    在司法审查中赔偿请求必须与其他救济同时提出或附带提起,而且一般须权力滥用侵害了原告私法上或可诉的公法权利(actionable public law right)[5]。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审查之诉中是否给与救济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即使申请司法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原告也未必得到救济,如原告有不良或不合理的行为、起诉迟延、有损于行政效率方面的公共利益等,这些情形下法院可能拒绝给与救济[5]。
   
    注释:
    [1] 张越.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88,57,752,753.
    [2] Catherine Elliott and Frances Quinn.English Legal System[M].Longman,2002.Fourth Edition.
    [3]A.W.Bradley and K.D.Ewing.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M].Lonman,2003.13edn.
    [4]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hilaire Barnett[M].Cavendish Publish Limited,2000.P1017.
    [5] 宪法与行政法·英文版[M].(2 edition,2002),Alex Carroll,law press,郎文.培生法学基础系列,276-314,327,328,327,329,330,327.
    [6] 徐昕.英国民事诉讼和民事司法改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0,99,81,364,368.
    [7] 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83、891、892,275,270,271.
    [8]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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