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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违反婚约之诉”介评(2)


  英国法律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建议废除违反婚约之诉:(1)违反婚约之诉“给‘以色相为诱惑骗取男人金钱’提供了机会”;(2)“婚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如此地重要,以至于法律不应该支持此项可能迫使人们缔结本来不想缔结的婚姻之诉讼。”[39]
 
  1970年,英国通过《法律改革(杂录)法》。该法第1条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下,两人之间的婚约并不赋予双方合同权利,无论适用哪一个法律,当事人都不能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就违背婚约提起诉讼”。[40]
 
  3. 新西兰
 
  1968年,新西兰“关于多种诉讼的侵权和一般法律修改委员会”发表了包含违反婚约之诉在内的报告。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基于以下理由建议废除违反婚约之诉:(1)违反婚约之诉可能引起以色相为诱惑骗取男人金钱的后果;(2)“妇女在将来结婚的机会不会因为婚约违反受到损害”;(3)“一方面,违反婚约给受害人获得了损害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违反婚姻合同本身,尽管带来了无比严重的后果,但没有给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不正常的。”[41]
 
  1975年,新西兰通过了《家庭关系法》。其中的第5条第1款规定,“双方之间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无论在哪里达成,均不构成合同。据此,废除违反婚约之诉。”[42]
 
  4. 爱尔兰
 
  1978年,爱尔兰法律修改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关于违反婚约的法律》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将主张废除违反婚约之诉的理由归纳如下:(1)“很多国家注意到违反婚约之诉可能引起以色相为诱惑骗取男人金钱的后果”;(2)“其他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它确实提供了敲诈的机会”;(3)“在最近的几年中,如果男方违反婚约,女孩将会受到潜在的婚姻伴侣的排斥之风险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4)“在很多情况下,将终止婚约的责任与过错划等号可能是错误的政策;”(5)“如果准许提出损害诉讼请求,就可能鼓励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双方结婚。其结果可能是婚姻的不幸;”(6)“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协议并没有当作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对待。因此,如果废除违反婚约之诉,与夫妻之间的协议有关的法律就可以适用。”它同时又将主张保留违反婚约之诉的理由归纳如下:(1)“违反婚约之诉一般不会引起以色相为诱惑骗取男人金钱的后果。因为证据规则要求原告的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这足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2)“对于敲诈的担心是一个涉及诸多法律领域的问题,但是解决它的办法不应该是废除诉讼权利。如果潜在的被告尚未做出真正严肃的或最终的决定,就应该运用自己的常识加以处理,避免尴尬的后果”;(3)“诚然,在最近的几年中,违反婚约带来的污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但是被可能怀有欺诈或冷漠之心处世的人抛弃,几乎都会导致痛苦和羞辱。委员会也认为,与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受抛弃的女孩相比,农村地区的女孩可能经受更多的痛苦,丧失更多的结婚机会(loss of chances)”;(4)“由于订婚或放弃其他结婚的机会,被抛弃的一方可能已经遭受财产损失”;(5)“诚然,在有些情况下,将一方违反婚约与过错划等号并不正确。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婚约的违反是出于贪婪的原因或不名誉的原因。在这些情况下,应该以赔偿金的形式进行救济。”法律委员会在衡量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之后,建议废除当前的诉讼权利。[43]
 
  1981年,爱尔兰通过了《家庭关系法》,从而废除了违反婚约之诉。[44]
 
  5. 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
 
  1983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法律修改委员会发表了题为《违反婚约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婚约之诉进行修改可以存在以下两种方案:第一种是在保留普通法诉讼的同时,禁止一项或数项损害赔偿金请求。第二种是废除违反婚约之诉。法律委员会认为第一种方案不妥。其理由是:(1)“对于丧失的经济安全这一损失不应该赔偿,因为婚姻并不能确保任何一方的经济安全达到某一水平或维护在某一水平之上”;(2)“对于所受的感情伤害这一损失也不应该赔偿,因为在任何社会关系中,感情伤害都有可能发生。对于感情伤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干预并没有政策支持”;(3)“对于因信赖婚约而支付的费用这一损害也不应该赔偿”,因为“即使婚姻按照计划缔结,也要支付这些费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支付费用的一方可能已经获得了足以弥补这些费用之无条件的礼物或其他利益。此外,因信赖婚约而购买的财物可以用做其他的用途。”“法院难以确定实际支付的费用,这需要法院澄清双方之间的所有经济往来,而有的往来已经持续了数年;法院难以确定到底应该包括赔偿哪些费用。例如,如果一方就作废的婚礼请柬请求对方赔偿一百元,那么对方是否可以就自己探望前者的父母支付的机票费用——如果不订婚,就不可能有这笔支出——请求抵销呢?如果前者辩称后者在旅行途中顺便进行了滑雪运动,后者是否还有权请求抵销呢?法院还难以确定与订婚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是否应该包括在内。如果一方迁居到另一城市居住损失了两千元的工资,那么从对方获得的更加丰厚的圣诞节礼物是否可以抵销呢”?还因为“双方就支付的费用达成的协议具有执行力”,而“法院就费用纠纷制定的判例并不多见这一事实表明,所支出的费用要么非常少,要么当事人双方能够自行解决纠纷”。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应该制定禁止当事人就违反婚约或违反婚约导致的损失提起诉讼的法律。[45]
 
  1996年6月,加拿大哥伦比亚省通过了《家庭关系法》。其中的第123条第2款第3项规定,禁止因违反婚约提起诉讼。
 
  四、废除或限制“违反婚约之诉”的背景
 
  英美法系国家废除或者限制违反婚约之诉是由当时的主要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决定的。
 
  1. 妇女的广泛就业使得该制度存续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西方实现现代化之前,两性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分工这一观念得到了认可。男人是武士、农民、工匠、商人、专业人员、社会的领导者,他们的工作遍及全球,而妇女是住所的看守人、厨房的管理人、儿童的保姆。男子是负担家计的人;他的责任就是赚取维护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对妇女来说,婚姻据说已经成为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手段。”[46] “这些性别偏见塑造了传统的普通法”。[47]而且,近代的工业生产部门和工厂纪律极大地限制了妇女外出工作,尤其是已婚妇女外出工作。既然当时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现实使得妇女难以实现经济独立,那么“从实用的观点出发,妇女过上舒适生活的首要机会就是嫁给富裕的丈夫——成为‘良好的配偶’。即使不能嫁给那样的丈夫,有丈夫一般总比没有更好……如果几乎所有的婚姻都能为妇女提供经济和社会的利益,那么有效的婚约就是一件有价值的商品,失去它也就是一个可计量的、可以赔偿的损失。如果未来的丈夫极其富有,或者出身名门,那么损失尤其巨大。”[48] “对女性而言,在婚姻市场的前景又取决于其是否年轻……因此,在女性信赖的,尤其是长期信赖的婚约受到违反的情况下,女性的价值通常会降低很多……既然女性的利益与婚约得失攸关,那么法律为违反婚约的女性受害人提供类似于离婚妻子享有的救济也就不足为奇。”[49]
 
  18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工业革命。在19世纪,美国也完成了产业革命。“产业革命终止了传统的两性分工观念。”[50] “在工业化国家中……两性之间传统的劳动分工观念不再被视为正确。妇女和男子在社会角色上的界限也不再像从前那样清楚。通常不再期待男子是唯一的家庭供养者。妇女在教育上倾向于与男子平等。妇女不再被看作需要依赖男子。无论是在经济方面、教育方面,还是在政治方面,妇女与男子已经没有差别。因此,在婚姻模式方面,法律从男性统治转变为平等地、自由选择角色地合作经营。”[51]而且,20世纪中期之后的新生产方式为妇女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52]新的历史条件改变了妇女的前途。“对大多数妇女来说,婚姻不再是妇女的唯一希望。妇女结婚的前景不可能因曾被解除婚约而受到损害”。[53] “对没有正当理由而解除婚约的一方追究民事责任的最重要作用是保护女性……由于妇女在职业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因此对她们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就减少了。”[54]
 
  2. 两性观念的转变也使得该制度存续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近代的社会观念十分重视女性的童贞。“从某种角度来看,欧洲文艺复兴以来那种肯定现世人生、追求人世快乐的人文主义思想一旦和性联系起来,就成了对‘性自由’的追求;但是欧洲清教运动的兴起和维多利亚主义的广泛流行,使人文主义的光辉暗淡了下来,社会思想从开放又走向了保守和禁锢。”[55]自16世纪[56]直至维多利亚女王时期(1837-1901年),[57] “在这种受基督教道德观影响的家庭理想中,过分强调性道德,尤其看重女性的性道德。”[58]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在择偶时“处女膜仍是人们考虑的目标”。[59] “男性只渴望与贞洁的女性结婚”。[60]因此,对女性而言,在婚姻市场的前景除了取决于其是否“年轻”之外,还“取决于是否贞洁”。[61]如果“女性因信赖婚约而被诱奸,那么她的损失的确是相当严重的。由于失去童贞,所以成为了二手商品,成为了婚姻市场的‘零交易’对象,日后结婚的可能性急剧降低”。[62]
 
  “大约在1920年和1980年间,社会的习俗有一些巨大的转变,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这些变化主要有:婚前性交的发生率直线上升,大多数妇女在结婚时都不再是处女。即使校正了婚龄之后,也还是如此……无论是男是女,但尤其是妇女,初次性交的平均年龄急剧下降了……”。此种现象被“隐喻”为“性革命”。[63]性革命对于童贞的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性革命之后,大多数男性不再期待女性在结婚时对于性毫无经验。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前景也不会因其在婚前尽情享受性行为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害”。[64]因此,“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解除婚约的一方追究民事责任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保护女性……由于性道德发生了变化……对她们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减少了”。[65]
 
  3. 法定离婚理由和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变革使得婚姻不再成为女性可以终身依赖的对象。19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才准许离婚。“离婚是非常困难的。通常只有具备过错,才能准许离婚。因此,妇女一旦结婚,就意味着她对于男性的连续性收入终生享有合法的权利。”[66]即使判决离婚,无过错的妻子也有权终生获得扶养费。而且,扶养费的数额按照假定婚姻存续使女性拥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一标准来确定。[67]在这种制度的影响下,“一种终局感也附加在了婚约之上”。[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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