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与国家”理论框架之下的专题实证研究
在历史学科范围之内,1997年拙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出版时,以“社会与国家”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从事近代中国专题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但此后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已越来越多,并且涉及近代中国历史的其他许多领域,甚至也不仅仅限于中国近代史研究,包括中国古代史研究也开始有了类似的尝试,这无疑是历史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可喜的发展趋向⑦。
上文已曾提及,“社会与国家”是一个涵盖内容较为广泛的理论框架,也可以说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宽的理论工具。如果只是停留在比较狭窄的领域和专题中进行探讨,就无法全面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互动关系。由于初期的专题实证研究主要是商会方面的成果,这种缺陷就显得较为明显。有学者曾经指出:“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商会派’学者受其学术背景的影响,在研究中首先抓住这个最佳的切入点,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新见解,其贡献是不容抹煞的。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的一环,如果过份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的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⑧但正如另外的学者所说,这种缺陷并不是商会研究者本人的过失,因为每位学者都只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发表看法,不能要求商会研究者超越这一范围去论证市民社会的存在。
实际上,在近代史学界以商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有学者开始从更宽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例如王笛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成都为例与同一时期地处长江中游的汉口公共领域的发展特点作了对比,从而阐明即使是在中国内部不同区域公共领域的发展也存在着相异之处,亦即“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传统领域的演变和新领域的产生两个方面,前者的表现是商会和公立学堂的出现,后者的表现则是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产生。19世纪末汉口公共领域的扩张,主要是基于社会内部的动力和地方精英积极活动的结果,政府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晚清成都公共领域的发展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动的影响,同时加上地方士绅的合作,尽管在这里社会与国家仍存在着矛盾冲突,但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互动合作,亦即国家对公共领域扩张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⑨。
马敏的具体研究对象也并非完全限于商会。他还通过对近代中国绅商的考察,阐明了清末民初“民间社会”的发展变迁,认为绅商作为一个新兴阶层形成之后,取代传统的绅士成为地方社会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促使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他们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新式社团和其他途径,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建立了一个“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在此发展过程中,社会与国家并不是像西方那样呈现出紧张甚至对立的状态,而是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占主导地位⑩。
当然,更多直接或间接地探讨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专题实证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出现的,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泛。
地方社会的多重拓展及其在各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最近,王笛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文力作《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已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这部颇受欧美汉学界好评的专著重点研究的是“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用作者“中文版自序”中的话表述,“如果说J.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public sphere主要讨论的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空间,我在本书中主要考察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物质空间’,即城市中人们日常使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空间,研究在这样一个空间中,人们特别是下层民众是怎样从事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这种生活是怎样与地方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本书虽然没有直接对‘公共领域’问题进行讨论,但实际上仍然是要解决‘物质’的公共空间是怎样演变成为社会和政治空间的。”⑾
邱捷所进行的专题研究是探讨清末广州市民的集庙议事,这称得上是考察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的一个精细个案研究,同时也为研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区域性案例。在清末,广州各街区的公共事务,包括防火、防盗、治安、房屋改建、婚姻家庭纠纷、民刑案件、官民冲突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都以集庙议事的方式议决处理,实际上已成为街区自治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绅商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官府也承认这种街区自治组织的地位,并通过这一基层自治组织维护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值得注意的是,广州集庙议事并不是受西方影响的结果,而是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渊源,这表明传统在广州城市和居民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⑿。贺跃夫认为晚清广州对城市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非官方社会团体有四种类型,即街坊组织、商业行会、士绅结社、慈善及公益社团。这些非官方社团在广州地方社会变迁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和地方自治方面的影响不可或缺⒀。邱捷和贺跃夫都指出,清末民初广州民间社会虽有明显发展,但还不能轻易断定其具有近代市民社会的特征。郭钦则以长沙为个案,论述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区域特质和发展特点,他认为清末民初长沙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区域政治、政治因素和内陆城市特点的影响,呈现出保守与激进并存、新兴市民阶层力量较弱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传统的制约⒁。
清末民初由地方绅商创立的市民公社在苏州等地诞生,是反映近代中国民间社会发展演变的具体案例,因而也引起了研究者的重视。但最早对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主要还是从政治史的角度,论述市民公社的资产阶级性质及其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没有从“社会与国家”发展演变的视角进行分析⒂。不久之后,随着近代史学界对民间社会研究的重视,即开始有学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对市民公社展开研究。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已由此角度论及苏州市民公社,阐明市民公社是一种按街区建立的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办理卫生、道路、保安等公共事务,对于促进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具有重要作用⒃。稍后,又有学者更进一步从“社会与国家”的理论角度切入,对市民公社进行了新的探讨。屠雪华明确指出:苏州市民公社并不是一般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而是有着明显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团体⒄。李明认为,苏州市民公社的成立完成了对苏州城厢街区社会的整合,市民公社虽然受到国家的限制未能完全发展成为真正的“独立社会”,但其自治范围和权力仍然逐步扩张,公社成员的思想理念也逐渐更新,体现出明显的现代意义⒅。
民间社会各种形式的公共活动空间的形成与发展,是近些年来研究近代中国社会与国家受到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例如王笛对20世纪初的成都茶馆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十分引人注目。他认为20世纪初的成都茶馆是市民的“自由世界”,既是休闲娱乐之地,也是市民当中各种人物,包括上层精英和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舞台。此时的茶馆已具有多重功能,是市民娱乐消闲和从事商业以及社会政治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甚至经常成为社会生活和地方政治的中心⒆。刘凤云也对清代的茶馆进行了综合论述,认为茶馆作为大众化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茶馆带有街头文化的一些特征,所以它常常与代表下层民众的市井文化融为一体,而市井文化的娱乐性与消闲性亦在茶馆中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表现,成为纷繁大千世界的一个缩影⒇。朱小田具体考察了近代江南乡镇的茶馆,阐明江南乡村的茶馆闲暇文化具体反映了乡村社会的运作过程及其特点,乡镇的茶馆是乡村市场之结点、社区政治之焦点、闲暇生活之热点所在[21].
熊月之对清末民初上海私园的开放与上海民众公共活动空间的扩展进行了专题研究,他分析了张园、徐园、豫园、西园等私人园林对公众开放的原因与经过,阐明这些开放的私园是中西两种公共活动空间混合的产物,也是中西两种文化交融的结果,对拓展市民公共活动空间产生了重要影响[22].另外,熊月之还专门对清末民初上海最大的公共活动场所——张园进行了个案考察,说明开放后的张园是集花园、茶馆、饭店、书场、剧院、会堂、照相馆、展览馆、体育场、游乐场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张园最为突出的特色在于它是各界民众集会、演说的主要场所,像张园这样的公共活动空间形成之后,对上海移民社会的整合、上海人意识的产生乃至对民主革命运动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是近代中国民间社会中十分独特的一个公共空间[23].
李德英不仅以近代城市公园为例综合考察了城市公共空间与城市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且还以民国时期的成都公园为个案进行了具体论证,说明公园已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期待之地,包括下至贫民、苦力、乞丐,上至达官贵人,民众团体和官方还利用公园这个公共空间举行集会。所以,公园是社会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冲突的缩影[24].戴海斌论述了北京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公园——中央公园从皇家禁地到市民公共空间的发展过程,以及与民初北京社会发展变迁的关系[25].陈蕴茜研究了民国时期的中山公园,说明全国各地都出现中山公园建设运动,构建了一个独特的公园和社会活动空间。中山公园不仅是娱乐休闲场所,而且是国家权力空间化与意识形态的载体,同时它作为民众活动空间又被再建构,特别是抗战时期成为民族主义象征空间。国民党正是藉由中山公园的独特空间,建构大众关于孙中山的社会记忆[26].
除公园之外,近代的博物馆和电影院也开始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纳入研究者的视野。杨志刚认为,博物馆将国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向社会公众开放,使鉴赏文物从少数人的特权变为广大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受的权利,民众可以从中感受某种民主的气息和公共意识[27].李微对清末和民国时期上海电影院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扩展进行了专题研究,说明电影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之后,与城市居民的生活紧密相联,对市民的社会生活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28].
公共舆论空间的发展近些年也开始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关于近代中国的公共舆论问题,笔者10年前曾以清末民初的商会报刊为例进行过初步探讨,认为这些报刊的创办使工商业者有史以来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独立舆论工具,大大增强了工商界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可视为民间社会取得新发展的具体表现[29].近年来,刘增合曾发表数篇论文就晚清公共舆论的发展及其对公共空间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专题探讨。他特别强调舆论空间是公共领域的本来意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并考察了晚清时期出现的多种报刊,认为这些报刊具备了相对独立、冷眼观政、贴近市民的公共品格,属于大众媒介的性质,不仅由此形成了独立的舆论空间,而且扩张了市民社会的基础[30].许纪霖以上海为例论述了中国公共领域的本土传统与表现形态,阐明戊戌变法时期出现的为数众多的报刊、学会、学堂,已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空间,其具体表现是,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通过报刊、学会和学堂从事公共批判,并形成公众舆论。这种形态的公共领域不是对欧洲的简单重复和模仿,具有中国自身的独特性[31].应俊豪以巴黎和会上的山东问题为中心,考察公众舆论与北洋外交的互动关系,说明由于公众舆论的发展,已促使五四时期改变了以往外交刺激舆论的状况,变为民间公众舆论主动影响政府外交的新态势,实现了从“外交一舆论”到“舆论一外交”的转变[32].
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的近代政治史研究近几年也有新成果问世,尤其是在清末地方自治和宪政改革方面的探讨显得较为突出。马小泉的《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即是其中的力作之一。章开沅先生在该书序言中指出:该著“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借取了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从社会政治结构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即‘政治发展’这两个新的角度,对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作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33]周青松以上海为例,从公共领域的发展这一新视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的起源,认为具有独特社会背景的上海公共领域的孕育和社会力量的增长,促使上海在全国率先推行地方自治,并为后来清政府在全国推广地方自治树立了榜样[34].刘春荣则对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阐明晚清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的自主性得到增强,传统的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转变,但软弱的市民社会与日渐衰败的国家在政治上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这是立宪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35].常书红分析了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整合格局的变化[36],马向远等就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演变对辛亥革命进程及其结局的影响也进行了初步探讨[37].
在“国家与社会”新视野下的近代社会群体研究,同样受到研究者的重视。洪璞探讨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地主的变迁,认为清末开始的地主由乡村向城镇的迁移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历史现象,居住环境的改变对地主日常生活的影响不仅反映在社会活动的内容和交往关系上,而且反映在社会活动的空间范围上。这两方面的影响表现在江南离乡地主身上的结果便是个性束缚的减弱和个人能力的增加[38].对近代中国自由职业群体及其社团的探讨,则是近年来新开辟的一个研究领域。留美学者徐小群的博士论文《社会与国家:上海职业社团的兴起,1927—1937》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版的专著《专业人士与民国,1912—1937》,可以说是近代史学界第一部以自由职业群体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该著以抗战前的大上海为背景,较为全面深入地考察了律师、医生、新闻工作者这三个自由职业群体在近代中国的崛起和发展以及与国家的多重复杂关系。在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该著认为近代中国的自由职业者与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由此提出了民国时期职业团体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共生原动力(Symbiotic dynamics)”这一论断[39].季家珍的专著《印刷与政治:(时报)与晚清文化变革》(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从著名的《时报》入手,对上海报人群体与下层民众和上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该著所运用的理论框架虽然是“中间地带”,但实际上是指国家与社会、官府与民众的中间地带,因而也与“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40].魏文享、林美丽、孙慧敏等几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对民国时期的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此外,蔡勤禹的专著《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一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从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多重互动的新角度,对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在实施救济中的不同作用与影响[41].
关于法律史的研究,也出现了侧重从社会与国家的角度进行探讨的新成果。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是其中的代表作,颇受海内外学术界重视。有学者评论该著“是一部非常典型的法律社会史著作,运用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的理论,重点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此作为一个切入点试图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个问题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性探索。”[42]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专题研究之外,郭剑鸣还从近代文学公共领域的角度加以考察,探讨中国近世市民社会雏形的特点[43].在近十余年来明清社会史研究的拓展中,也有不少学者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框架对不少专题进行了新探讨。其中赵世瑜、陈春声、郑振满、刘志伟等几位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称得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前沿性[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