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规定于宪法之中,可见它是一项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与公民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表述,该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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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209
护,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和重大补充,它表明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必将加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我国在宪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将无罪推定宪法化,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实行无罪推定不得有马虎和背离,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功能在法律地位上得到强化,对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会有深远的影响。
2、完善刑法中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我国新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
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有违无罪推定的要求。原因是:
①该罪的设立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中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谁要指控他人有罪,就必须提供证明,被告只需驳斥这些证据虚假,而不必自证无罪。而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被告人必须说明其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即应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这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②该罪的设立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中疑罪从无的要求。司法机关认定某一犯罪成立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疑罪必须以无罪处理。而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的财产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手段、从何人手里取得均是模糊不清。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前,就推定其有罪,这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调整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符的条款
①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沉默权
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者认罪”这一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我国在正式加入该公约时未对该条款声明保留。可以认为我国政府实际上承认了这一条款所载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但现行刑诉法却未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这一要求,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沉默权是我们首先应做的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进行供述,并且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展开侦查工作,则将会犯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当然,在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之后再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则是应该的,因为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保持沉默,而不回答任何问题。
②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现行刑诉法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但其落实程度尚待研究。律师的介入是为了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层面上得到遵守,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律师理应有权进行独立的调查取证,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全貌,有权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复制相关文件,有权参与公诉机关起诉前的有关活动。另外,笔者认为鉴定机构应该中立化,只有机构的中立才有结论的公正,这样才能在法律空间内为犯罪嫌疑人营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
③强化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一切案件的事实均应用证据来加以证明,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证明活动,如果其证明活动不能有力地推翻无罪的推定,则被告人将会判无罪,反之被告人将被作出有罪之判决。因此,笔者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举证活动可依如下规则进行:其一是公诉人应当当庭将侦查机关搜集到的和起诉阶段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一并展示给法庭。这与起诉时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并不冲突,当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应当将所有的证据毫无保留地展示给法庭,而不论系有罪证据或无罪证据。其二是公诉人的举证应当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如果公诉人的举证缺乏逻辑推理,而仅是一种证据的简单展示,则其举证将起不到证明的效果。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应当按照其所假定的事实的发展过程逐一举证和质证,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进行辨驳。通过各个阶段、层次的多次质证、辨驳这一逻辑思维过程,法庭才能据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判。其三是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应力求用证据进行质证辨驳。无罪推定原则强调证明活动必须有一个以证质证的过程,简单的否定不是质证。
④健全证据使用规则
以往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事实上法官集检控职能于一身,在质证过程中并没有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的辩驳机会,只是让他们得知有如此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己。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必然对证据的使用规则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一是实行直接和言词的规则,限制使用传闻证据。直接和言词规则作为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使用上的处理方法,历来受到两大法系的多数国家的重视,并被尊为一种最为理想的证据使用规则。这一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切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并赋予控辨双方对其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质证的机会,然后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二是法庭只有以直接和言词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由此作出的裁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是排除违法证据的使用。通过刑讯逼供、威胁、诱骗等手段进行取证,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证据内容客观性的保证,现行刑诉法对违法证据的使用持绝对排除的态度,这已较充分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关键是在实践中贯彻好这一规定,对在封建的有罪推定思想影响下所实施的取证行为进行有力抵制,以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
⑤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经过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的严格判断,如果认为公诉人的举证和证明活动达到了必要程度,则无罪推定被合理推翻,被告人将作有罪判决。但若经举证、质证的法官于庭后的调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仍然欠缺,则属疑案。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及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为此,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的,当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起诉决定。因此将该条文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则更符合法条规定的一致性,且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深入贯彻。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应当适用于判决生效之前的一切诉讼过程,它被我国刑诉法明文确认才仅仅是第一步,体现其执行情况的司法实践才是关键。所以为适应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改革现行司法活动中的不足之处,保证该原则的彻底贯彻,司法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另一方面,我们对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盲目的全部吸收,而是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内现状,着眼于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步、合理的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有利因素,取长补短,使其慢慢融入到我国的法制体系中来⑧。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以便就人权问题树立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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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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