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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2)


    二、WTO所需的国内金融立法创新
  (一)股指期货的立法创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美WTO协议,外资银行、  外资保险公司将允许同中国企业一起进入部分流通领域;在证券方面,将建立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形式,允许外资进入部分证券市场。在《金融服务协议》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性服务的自有帐户与消费者帐户交易的规定中,包括了证券与期货交易。这都表明我国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逐步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当前,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形成一个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完善体系。而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证券期货市场与WTO的要求还相距较远,诸如市场机制功能、市场规模、交易模式、投资者、品种结构等都存在差距;同时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风险日大,市场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日旺。
  股票指数期货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金融衍生品种和新型投资工具(注: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首次引入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发展迅猛,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最具活力的要素。发展至世纪之交,全球已有上百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大洲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年股指期货交易量已达几十万亿美元。并且,全球各大金融衍生品市场还纷纷走向联盟,形成全球化的交易网络。),由于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增加市场流动性、丰富投资工具、规避风险和促进组合投资和资产配置等功能,它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隆。如果我国一直没有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会一直无法提供  WTO所要求的金融服务。放眼全球,继发达国家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下为增强本国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纷纷开设股指期货为国际资本的保值与投资提供服务(注:就亚洲来说,马来西亚于1995年11月推出了吉隆坡综合股价指数期货。韩国于1996年6月开设了KOP—SI200股指期货。此后,印度也推出了股指期货。)。加入WTO后,国际资本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考虑到国外衍生品市场的发达,在WTO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下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将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道理很简单,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诸如较长和灵活的协议实施过渡期,并允许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等优惠待遇。在服务贸易包括金融领域,还特别规定应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开篇就提出“希望通过加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等手段,促进他们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其服务出口。”)。如果我国错失良机被其他国家开发自身的股指期货,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在加入  WTO后陷于被动出局。所以,开发股指期货对提供风险回避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促进我国接轨  WTO和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都是重大利好的。
  缘此,在立法渠道上大力推出、支持并保障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是推进WTO所要求金融服务的有力举措。毕竟,  这些年来中国股市和期货市场一定规模的发展也使股指期货的推出具备了可行性。而且,自1993年来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期货市场的法规条例(注:典型的是1999年  9月专门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这四个配套法。),加上股指期货的单行立法,无疑有助于尽早推出统一调整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法》以对接WTO规则。并且,  在具体操作上,还可以有选择地借鉴世界上成熟的相关立法,少走弯路、促进发展(注:典型的像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法》。该交易所作为世界上最发达、最规范的期货市场,在期货证券管理方面拥有一套科学、严密的操作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法》作为一部享誉全球的专门立法,在其期货市场的成长发达中功不可没。)。这一立法创新在往后是日见其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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