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接轨(3)(二)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创新 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立法创新来说,除了股指期货交易立法的出新,还有必要及时推进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出新。 从1948年的GATT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传统的货物贸易已逐步走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一个明显的趋势是,WTO规则涉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 预料之中的扩展首当其冲的是呈一日千里发展态势的电子商务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传统的商业贸易日益转移到INTERNET运行平台上,“电子商务”得以迅猛成长,同时对传统社会关系下的立法调整提出了重大挑战。统一、通用的交易规则是开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国际规则的制定(注:需要指出,美国和欧盟是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行者和主导者,都力争形成利己的国际规则。类似立法在亚洲也形势逼人。继1997年马来西亚首开先河之后新加坡政府制订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等配套法。1999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正式生效。2000年,菲律宾《电子商务法》问世。2000年1月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也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世纪之交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列为大会的第一号议案。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诸如电子合同、网上交易安全等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呈现出整体性空白,而金融电子商务领域更是急需有形法律平台的支撑。道理很简单,电子商务交易必然涉及支付,数字化货币在网上流通支持着在线交易;与此相关,数字化货币必须与银行结算系统相结合并明确银行的权责及其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据此,相关现行法的不足是既存的:比如调整资金划拨关系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划拨失败的法律归责、自动取款的举证及损失赔偿等都还未及规范;与此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操作标准外加权威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也亟待立法补缺以有序信用交易。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这种立法缺失还很可能成为洗钱( money—laundering)的温床,因为技术发展已能让电子货币绕过银行操作员而自由转移并完成洗钱。“尤其当大额电子货币能够跨国转移时,洗钱者只需通过Internet就可把资金安全转移到洗钱犯罪和金融管制漏洞多的国家”(注:参见“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the Deve 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reported by Bank for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PAYMENTS SYSTEMS WORLDWIDE,Winter 1996—1997,PP.30—36.)。 客观地说,“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竞争,与其说是技术上的竞争,不如说是相关产业、市场环境和政策制度方面的竞争。与其他两个层面的因素相比,技术上的差距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技术引进等措施来弥补,也可能通过企业或个体行为来推动,而相关产业、市场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却是长期的、全局性的,必须由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公众机构来推动才能解决。”(注:参见薛小和:《推进电子商务需要相关产业的发展》,载《经济日报》2001年2月23日第1版。)由此,更是凸显我国金融电子商务立法制度出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尤其在全球金融一体化下世界各大期交所纷纷摒弃传统交易方式而代之以电子期货交易平台的今天(注:譬如欧洲交易所EUREX交易系统、法国MATIFR的NSC系统等都能使交易者从一个电脑屏幕中进行多个市场的期货交易; CME推出了GLOBEX2 并以法国NSC交易平台为基础;CBOT还将与EUREX联合建立一个电子交易以便交易员能直接进入两个市场增加交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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