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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分野(3)

  在此影响下,我国学界也偏重以“有效竞争”作为竞争法的目标模式,但对有效竞争的具体含义却少有界定。虽然竞争行为可能被认作界定有效竞争的标准之一,但对市场结构的关注应是其最基本内涵。有效竞争对市场的价值判断多于行为描述,对“竞争”的价值特征体现多于事实特征概括。基于前文分析,“竞争”的价值性特征主要体现为竞争状态,而非竞争行为,所以,竞争法所追求的“有效竞争”实质上是对竞争状态的追求,而非竞争行为。竞争行为性质非单一,对其追求难以实现价值诉求的目的,且有效竞争行为并非对竞争行为合法性判断,而是合经济性判断。 
  2.竞争状态:竞争法的价值媒介 
  价值论是竞争法的基本问题,无论对此分歧多大,效率作为基本价值是肯定的。在美国,芝加哥学派 认为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应当是促进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没有任何理由用反托拉斯法来达到与效率无关甚或对立的目标,比如促进小企业群体的发展,这是一个无论有什么内在价值都不能在反托拉斯的原则和程序框架下实现的目标。” 竞争法的效率价值在我国也成共识,仅对其具体位阶存有歧见。可见,竞争法的重要存在基础是其对效率的实现,反对垄断是因为它阻却了效率,重视竞争是因为它提高了效率。 

  据此,“竞争”所内含的价值性特征,并不足以使其成为竞争法的最高目标,竞争法对竞争的追求乃是为实现对效率的追求,在此,“竞争是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 (P31)。作为体现“竞争”价值性特征的“竞争状态”,也不过是手段而已。但竞争对效率的促进,已有效地被理论与实践所证实,在此意义上,尽管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但“这个目标常常离终极目标足够的近,使得法院不必看得更远。” (P32) 

  竞争法规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达致效率的实现,而是通过对竞争行为的禁止或促进,并在一定条件下鼓励竞争者合作,来追求有效的“竞争状态”,以该状态来传递效率价值。在此过程中,竞争状态成了竞争法的价值媒介。对“竞争”价值认同的主要依据即在于竞争媒介了效率,而具体言之,媒介效率的不是竞争行为,而是竞争状态。 
  (四)小结 
  统一于“竞争”的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分属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范畴,因而在竞争法中的适用范围呈现突出层次性,但二者都不具有最终目标的价值位阶。由于“竞争行为—竞争状态”框架仍属基本模式,实现二者的统一,便更易传递效率目标。在此思维下,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适用价值外溢其自身领域,而是及于整个竞争法体系,包括理论体系与制度体系。 
 
 
 
注释:

      [1] 反垄断法在现代的发展趋势是由结构向行为的转变,但就具体垄断的规制而言,行为方法与结构方法仍同时存在。反垄断法传统规制对象主要有三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并购,其中,对前二者主要适用行为判断,尤其是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的获得,而仅禁止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对企业并购则侧重结构判断,只有因并购导致经济力过度集中,改变了市场结构等,垄断法才予以禁止,而一般的企业并购行为甚至受到鼓励。 
    [2]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3]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252页。 
    [4] 产业组织理论对竞争有较完备的论述,一定程度上成为竞争法的理论基础,但竞争法在此基础上,更需创建自己的竞争理论,唯此才能体现其价值目标,实现规制目的。 
    [5] 曼昆著:《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 
    [6] 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7] 艾哈德著:《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4页。 
    [8] 曼昆著:《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9] 一般认为,纵向联合具有双重后果,积极效果表现为提高效率与增加品牌之间的竞争,因此,有些国家反垄断法对此进行政策分析,如果存在的效率收益大于对竞争的损害,则法律不予以禁止;有些国家却未作区分。这说明对一些有效的限制竞争行为,法律上也作出了否定评价。 
    [10] 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是一种法律判断,但正当与否更多的是道德评判的结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很强的道德因素,如“公认的商业道德”是立法上评价竞争行为的主要标准之一。 
    [11] Polk Bros. Inc. v. Forest City Enter. 776 F.2d 185, 187-88(7th Cir. 1985). 
    [12]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是表明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在假定所有其他主体所选战略为既定时,选择自己最优战略的状态。一旦双方达到了这种纳什均衡,都不会再有做出不同决策的冲动或激励。在寡头市场上,一旦双方发现增加产量降低价格,总利润会低于不增加产量的时候,就都不会再主动采取措施,而把价格和数量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这种结果即为纳什均衡。 
    [13] 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69页。 
    [14] 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15] 盛杰民,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16] 该条例首先于1989年通过(No.4064/89),于1990年9月21日实施,随后根据1997年6月30日理事会通过的No.1310/97号文进行了修改。2004年1月20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又修改并通过了该条例(No.139/2004),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 
     [17] 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18] 代表人物有波斯纳、伯克等,其认为,效率是重要的社会价值,托拉斯被推定无效率是反托拉斯政策存在的初步理由,效率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也是终极目标。与此相反,平民主义者不认为效率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如促进小企业发展等也是目标之一。 
    [19] 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0] 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21] 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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