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在产生贷款无法收回或收回难的情况时,传统的做法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依法清收。但是,诉讼手段的期限很长,不但占用了许多人力,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诉讼成本很大。如果银行能够在诉讼之余适当运用非诉法律手段,比如强制执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采用仲裁手段[15]等,会使银行有效地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四)运用多种经济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将一些自己控制的、在将来能有一定流动性的、可分割或重组的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来处置,例如债权互换、出售债权、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这有助于减少因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有效地防范不良贷款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分摊贷款风险,比如发生巨灾时的巨灾保险就可以减少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
五、防范贷款风险的各项制度亟需完善
(一)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9年底[16]和2001年底[17]两次提出要全面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也提出要尽快推行五级分类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是“雷声大,雨点小”,许多违法放贷的银行并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似乎给银行业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使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人民银行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服务系统,如信贷查询系统等。同时,银监会作为银行业自律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掌握更多、更大的权利,并且切实实现严厉的惩罚性制度,净化银行的信贷环境。
(二)立法制度
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借款企业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明确权利义务,并且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18];规范会计制度,使企业只能在有限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中选择,以降低财务报表虚假的可能性;完善现有的《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和贷款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尽快出台《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对现有的贷款制度加以完善。
(三)行政制度
银行是各级行政部门收费的重点单位,是一块“肥肉”。现有的行政制度使得各级行政部门能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收费额度可以自由掌握定价,而且名目繁多。因此,需要对现有行政制度予以改进,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高行政部门的服务质量,由此来减少商业银行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支出,减少了成本,进而能够降低信贷风险的可能。
六、结语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防范,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这是一项长期并且艰难的系统工程,需要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的多方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建立健全良好的信用环境。
【注释】
[1]尽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左右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协议的实施已经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2]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3]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4]同[2]引,第357页。
[5]刘少军,《金融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6]同[5]引,第147页。
[7]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第103页。
[8]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9]近年来,政府大量批地,开发商大量建房,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有些资金的投放并未如预期的那样能够收回。由于开发商同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殊联系,而银行又受制于政府,导致大量的贷款往往很难完全收回,无形间增加了不良贷款。
[10]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第62页。
[11]在这里,抵押权人可以按下列规则实现优先受偿权:(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494页。
[12]同[5]引,第148页。
[13]同[8]引,第281页。
[14]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15]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64页。
[16]参见戴相龙1999年6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季度例会上的讲话
[17]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18]笔者认为这部分立法可以参照新《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刘邦驰、王国清,《财政与金融》,[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伯庭,《现代金融问题法律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刘少军,《金融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陈艳、邓桔桃,《市场风险与投资回报》,[J],载《财经科学》,1999年第1期:103。
[5]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J],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62。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
[8]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9]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