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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4)

2、监督时间方面的分工与协调

业务执行中的事项由独立董事监督,业务执行后的事项由监事会监督。这也是充分的考虑到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本质角色而设计的。独立董事身处董事会之中对董事以及经理阶层的活动了如指掌,因此它的监督主要是事中的监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而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齐头并肩的机构不可能也不能对董事会的所有活动实施监督,否则可能造成公司的各个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结果。因此监事会的权限范围应该先于事后监督,而不同于独立董事的事中监督。

(五)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

首先,要确保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基础,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及时、准确、全面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那么其职能的发挥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做了一些规定,但都不是特别具体。例如,《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但对这些外部机构没有做出相应的限定,如这些外部机构应与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从而更好地保证其独立性。具体来说,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包括以下内容:拥有定期从公司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力,如公司月度和季度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战略、投资、研发报告等;有权与公司客户、供应商、职工、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交流以及与其他董事之间进行交流;有权就有关问题直接向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有关人员不得拒绝,且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拥有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的权力,确保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无业务关系)出具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或咨询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公司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需的费用。

其次,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将独立董事主要职权的行权途径落于实处,如: 如何监督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如何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等。

 

【注释】
 
   
  [①] 参见 H.W. 汉密尔顿:《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②] 《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版)
   
  [③]但该法没有强行规定公司有义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是给予公司在传统的监事制度模式和独立董事制度模式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让公司选择符合自身治理结构的经营监督模式。 
   
  [④] 参见吴建斌等译:《日本公司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199-209页。 
   
  [⑤]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四条对独立董事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⑥] 此处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内地,但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此外,在内地,董事可分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un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即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如公司已退休高管人员、高管人员的亲朋好友、公司律师、供应商的总裁)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高管职务,属外部董事范畴;又不与公司存在实质利害关系,故不同于关联董事。 
   
  [⑦]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上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均未发布实施。 
   
  [⑧]目前,《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处于拟订过程中,因此尚未向社会公开。 
   
  [⑨]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于2005年5月20日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属于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⑩]2005年5月21日,也就是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次日,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炭素)披露了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关注函有关内容。深交所认为,吉林炭素上市以来,违规向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提供巨额资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独董徐传谌、杜婕未履行勤勉义务,未主动关注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被深交所于2004年8月17日予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深交所对此事予以关注,要求该两名候选人在担任独立董事后,严格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因此,徐传谌、杜婕这两位独立董事成为《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出台后第一例被深交所“关注”的独立董事。 
   
  [11]参见《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八条。 
   
  [12]参见《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九条。此外,《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十条还规定:“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13]《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指导意见》第三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了具体规定,有关该条规定详见下文。 
   
  [14]为全面客观的评价内地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运作中发挥的作用,并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2006年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了题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调查”的调研活动。调研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的多个业务平台下发调查问卷,得到了迄今为止关于内地独立董事制度的调查中样本数量最多、涉及问题最广的调查数据,调查较为全面、客观,基本能够反映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专门为此撰写了详细的调查报告,但未公开发布。本文部分数据来源于该调查报告。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调查对象类型 
  总数 
  实际回答数量 
  所占比例 
   
  上市公司 
  1377家(截至2005年底) 
  868家 
  63% 
   
  独立董事 
  4640人(截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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