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义务其基本目的是要求董事会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经营管理中要尽心尽力。而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董事忠诚职守义务只字未提。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样可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国有股东的利益。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成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论上国家通过行使股东权控制公司,实际上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控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就应当全面、详细地规定董事的义务。
(二)通过实施累计投票制来提高小股东地位,通过限制表决权来削弱大股东的权利。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始创于美国,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或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制度。据此,股东即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通过股东大会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内容,因而也体现了表决权的重要功能。在公司机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转移的现代公司中,这一点尤为明显。由于传统的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所控制,沦为大股东的附属物,人们开始采取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以遏制其弊端。与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比,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将选票局部集中,以此方式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根据传统的一股一票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董事的选举将完全由大股东操纵。第二,限制大股东表决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行绝对的一股一票表决权会造成表决权操纵,直接损害股东利益,从而违背一股一票表决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因此,现代公司法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进行限制,其结果是形成了两大类股份,一类是无表决权股,另一类是限制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由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合法持有自身的股份时,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股份一旦发行,发行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该股票交易的受让人?一般认为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由诸多弊端:造成实质性减资;破坏股份交易的公平性;可能成为经营者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工具。因此,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一般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态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在近几十年来有所松动。“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减少资本并注销股份而取得自己股份;公司因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而取得自己股份;公司为实现其权利而必要时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应特别股东大会决议中反对股东的股份买取请求权而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为防止重大且急迫的损害而取得自己的股份等。”但是,当公司合法持有自己股份时,为了避免公司的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规定,公司就是自己所有的股份也不享有表决权。如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享有盈余分配优先权的股份,除了优先分配的议案之外,不享有表决权。在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持有章程规定的优先分配盈余的某种股份的股东可作为无表决权的股东,但是其在利润分配时优于普通股股东,同时在有盈余前提下,优先股股利往往是固定的,因此必须以放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代价。当然,为了保证优先权的实现,保留优先股股东对优先分配议案的表决权。(3)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很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会讨论是否批准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时,由于该股东与所表决的议案有利害关系,为了保证决议的公正,其所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董事是否为某股东利益损害了公司利益而被免职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无表决权。限制表决权股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大股东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大股东持有股份一般为普通股。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当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所持有股份相差悬殊时,中小股东即使享有累计投票权,实际上仍然无法将自己的意愿通过股东会决议表现出来,因为累计投票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仍然以其所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前提的。因此,为了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些国家或地区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如意大利商法典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在100股以内,每5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超过100股时,每20股享有一票表决权。(2)对未支付全部投资的股份的表决权的限制。在全部支付投资后,表决权才生效。章程可以规定,在支付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更高的最低投资款后,表决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章程规定的最低投资额时只是获得有效表决权的基础;在支付了更多的投资款后,表决的比例关系也根据所支付的投资额进行调整;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表决权定是在全部付清投资款后才生效。(3)完善股权的代理行使或书面表决。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及其分散使得广大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往往要受到成本限制。而如果大多数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必然会被少数大股东所控制,因此,许多国家规定了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及书面表决。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是指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也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以此使尽可能多的股东的意愿得到表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许多尚未完善的地方,我在经过大量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汲取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精华,并融入自己的观点,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保证。
尾注:
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正因为这种权利的分离,才相应的形成了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我们要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明确的是;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为此,根据本人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研究,发表以上观点。希望对于对改变当前的一些不合理状况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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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新编公司法教程》 江平 法律出版社 1994年9月 第一版
③ 《公司法与国有企业研究》 徐晓松 法律出版社 2000年4月 第一版
④ 《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 吴振国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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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公司法比较研究》 毛亚敏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11月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