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良好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我省2005年组织了一次面向社会的检察人员公开招考,而此前的公开招考进行于1996年12月份,9年一次人员合法补进,已经在基层出现了严重缺编、人员老化、年轻检察官数量不足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则是地方组织部门依照原有组织原则、组织办法进行的人员调配,与政法机关"逢进必考"的要求有点出入,出现了地方公务员身份而又得不到上级检察机关认可的尴尬局面。好在这次公务员登统后正在组织专门考试,解决了这一陈旧问题。那么今后,还会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因此,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建立规范的进入制度,定期合理补进人员,特别是给社会上已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以专门招考机会,增加年轻检察官数量,已是当务之急。
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环境。鼓励开展相关专业的自学,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为检察官教育培训做好各项保障。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创造高层次人才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条件。在检察官的选拔任用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建立体现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及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考核系统。实施"暖心工程",关心检察官的身心健康;打造"廉政工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抓好"文化工程",提升文化品位和思想内涵。
三,增强维权意识,形成维权机制。
检察官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生活质量优劣和工作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检察职权能否顺利行使,关系到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检察机关及领导应当把检察官的权利是否得到全面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一)把检察官维护权工作象教育培训、党务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一样列为一个项目,拉上工作日程,并具体到某个职能部门去负责,比如由政工部门负责。
(二)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投诉站,使检察官在自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到组织上的支持和帮助。
(三)实行检察官权利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寻求人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对侵害检察官权利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解决,对因严格执法而遭受打击、迫害的检察官要坚决予以保护。对侵害检察官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及居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给予重拳打击。
(四)严格执行奖励制度,加大检察官的奖励力度,特别对因公伤残的检察官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特殊关爱。
(五)对于贫困检察官的生活问题,在依法寻求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解决的同时,可以考虑成立全国或全省的检察官互助组织,对生活极度贫困的检察官给予扶持赞助。
(六)落实检察官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对因公受伤或意外致伤、严重疾病给予经济上的保障。
"三谈"之三 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权利
权利与职责、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深入理解检察官权利的基础上,准确、充分地行使检察官的权利,就不能仅就"权利"而讲权利,应当综合检察官的责、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虑。检察官作为一个个体,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这个中心,从这个中心出发,以权利为履职保障,以义务为最基本要求,以职责为主要内容,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检察官权利,我们首先应当遵循这么几个原则。
一,依法行使的原则。依法行使检察官权利,首要的一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则,因此,检察官的权利也必须依法行使。
二,接受领导和监督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离不开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官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同时,检察官必须接受产生他的检察机关的领导,服从组织的各项工作安排,按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此外,检察官的职权来自于人民,权利也源于人民的赋予,检察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必须认真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与此同时,党内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等各项监督,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合理行使自已权力与权利的重要手段,检察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必须主动地接受这些监督。
三,客观需要且非特权原则,即适度原则。检察官的权利源自检察官法律监督的需要,因此,该项权利的行使就必须依据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检察官权利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相比确实显示了其优越性,但这个优越性并不表示检察官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有超越于法律,超越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特权。检察官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以行使检察官权利为名侵害了社会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以行使权利为名行骄奢享乐、中饱私囊之实。比如超标准配备机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等,这些行为就已经超过了检察官权利之外,是不正当的和应当受到谴责的。
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结合原则。前面已经讲过,检察官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职责和义务密切相联。因此,检察官权利的行使就要围绕职责与义务去进行。离开了职责,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根基;没有了义务,职责就成为空谈,而权利则成为一种私利的扩张并因此失去存在价值。可见,权利、职责、义务相辅相承,溶为一体,任何抛开其它而独取其一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
明确了以上这几个大的原则,可以便于我们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地行使它。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应当如何充分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每位检察官都回避不了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在检察官的八项权利中,"参加培训"这一项是我们提到的频率最高却又最容易忽视的一项权利。正象劳动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样,学习知识、接受教育也具有这样的两面性。而现实当中大家只看到了学习单调辛苦的一面,却忽视了它对个人能力提高的一面,这其实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漠视,是对自己与他人平等竞争中自身砝码的一种可惜的丢弃。对于学习培训,我们检察系统先后出台过《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并在逐步建立健全检察官在职自学制度,推行检察官自主选学,加强和改进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各级院的教育培训部门也都有自己的培训计划,努力为大家搞好服务。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检察官就更应该加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加强政治学习和道德修养,并注重专业性的深化,努力使自己成为横向有广度,并在专业知识上纵向有深度的"T"型人才。
二,珍惜工作条件,积极履行职责。
有学者仁人对检察官权利的探讨与呼吁,有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官权利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八项权利"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能够正常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组织人事及财政部门,各个院的检察长们都在竭尽所能。每一分经费都来之不易,每一份责任饱含期望,每一项职权都是人们的充分信任。办公条件再简陋,也不能嗟叹尤怨;办公条件再优越,也不能去浪费、去闲置。必须扑下身子埋头工作,用务实的态度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职权。
三,准确行使职权,严格执法,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在我们办案中经常出现取证难、群众不配合,甚至出现袭警事件,除一定的客观原因外,执法不公影响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准确行使职权。一是紧跟时代步伐,及时掌握上级的大政方针及新的司法要求,更新和补充司法知识。二是领会立法本意和执法意义,不盲目执法。三是严格按法律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心存正义,立场中正。五是注重程序与效率,做到严格、优质、高效。
四,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结合。
单纯执法很容易收到法律效果,而在共建和谐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大课题下,检察工作还必须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思考要高站位,眼光要放长远,工作要精而又细。在刑事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自侦案件的查处中要注意查处与保护并重:一是查处贪官与澄清好官并重,二是查处违法犯罪与保护经济发展并重。良好的法律效果与良好的社会效果反映了检察官素质,展示了检察官形象,能很好地反过来促进检察官权利的保障,促进检察官权利更好地行使。
五,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身份适格是享有检察官权利的前提,而人情案、金钱案、权权交易案等等行为恰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相违背,即使尚有检察官的职务,尚在检察官的岗位,也仅仅是貌似检察官而不具备检察官的尚法精神,在实质上脱离了检察官队伍,因而也就丧失了享有和行使检察官权利的资格。也就是说,保持清正廉洁,才能堂堂正正地享受和行使检察官的权利。
六,行使好控告、申诉的权利。
检察官的权利一直以来并未受到太多关注,而检察官自身的权利在现实当中也并未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因此,行使好申诉、控告的权利非常重要。对侵犯检察官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事任免行为、个人针对检察官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检察官应该放下思想负担,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应,依法寻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