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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漫谈(3)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位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有多种。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一)提高法官素质。

  中国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整体偏低,这与我国法官本身素质低有关。“公生明、廉生威”。反之,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一个承办法官不廉,贪赃枉法,则必然导致案件裁判不公。廉洁是对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第一要求,廉洁是法官对外的第一形象。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一个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一部分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法制先被法官破坏了,国家法制的威严形象也就被破坏了。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人人如此,社会公信力必会提高。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为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以下几点当强化。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之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法律是威严的,但由富有仁爱之心的法官操作起来,可以是富有人情味的。当事人先信赖法官,进而才会相信法律。

  第二,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日常工作中,重点之一是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内容上不允许含糊,文字上不容差错,每位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将格式规范、语言精炼、论理透彻、说服力强的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出来,向当事人交待,向社会公众交待。“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12]日常工作中,重点之二系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它使公开审理得以落实,它使得司法透明度增加,使审判置于阳光之下。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日常工作中,重点之三是向“执行乱”开刀,让执行更有力。近一段时间,全国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轰轰烈烈并广受好评,这次专项整改以查摆执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执行人员应当积极投入到此活动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当事人前后对比,可评价执行工作的得失。日常工作中,重点之四系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也强烈。公正、高效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在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方面能够产生重要的作用,并可以以点带面,树立品牌和典范。这时候,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对增强法院公信力也有着不可低估之作用。

  第三,正确适用法律,领会法治精神。“法律是一种规则。它明晰社会制度,明晰人世秩序。司法官的执法之境界就是诚信制度、信守规则……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其职责就是信守规则,领悟规则,从法律规则的真谛出发,去处理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律设计的公正道路上,法官、检察官应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二是使法律公正实施。”[13]法官要做到公道处理案件,仅有党性、民心还不够,还须具备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及相当的法律知识。当事人法律意识差,还有情可原并可教化,但法官必须精通法律,领会法治精神。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配合地域、习惯等多因素以取得良好地社会效果。

  第四,加强学习,更新知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这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学习、不断学习,这才不至于落伍,才可达到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荣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问责制,这样对树立司法权威不利。

  (二)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搞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法院改革当通盘考虑而不能有失偏废。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实践中,有个别法院改革后,连内部人员自己都不清楚该找谁办事及负责,更何况案件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势必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司法改革形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作为一种“机关”运作久了,也有机关的不良表现,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现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扯皮推诿,手续繁杂,会议成灾,纪律松弛,不核算费用,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严重等等。相应地提高效率、增强能力的途径: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及规避一些不当细节。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利于息诉,可推广适用。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视个案的不同和各自岗位的职能特点,设计不同的诉讼引导和判决疏导方案。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合法性规避的方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而裁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经手,谁解释,谁释明。[14]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推行法官释明责任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息诉服判率达95.6%,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作风,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06年7月12日起,安徽省芜湖法院系统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制度。这对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效果。

  另外,提高司法公信力,还要注意规避一些不当细节。如严格诉讼费制度,不滥收费,不随意减免诉讼费;法院不参入招商、不拉赞助活动,法官不强行摊派订购报纸等等。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相对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司法宣传滞后,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工作,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渠道不畅通,当事人不了解。仅仅要求法官自己相信裁判的公正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让周围的人甚至广大社会公众相信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说服案件当事人和任何关注案件的人士接受裁判结果,消除人们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了解法院、扩大宣传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正确对待批评,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

  公众对法院、法官及司法改革的多项批评,也应一分为二的看待。由于法院不宜回应各种批评,而各界的评价又是不可回避之事,为了避免法院沉默的潜在危害,美国调动了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仍然需要调动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美国如此,我国更应当如此。法律意识和社会基础均比较薄弱,法院单方强调司法权威必然是孤树难支。建议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在党委的领导下,由检察院协同司法局、出版署、律师协会、法律团体和法律院校等在官方和民间两个层面共同阻击和应对针对法院的各种非法批评。[15]另外,现代社会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并不限于诉讼救济。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协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民间调解及私了等等化解社会纠纷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这样,纠纷不全部集中于法院,法院自身建设会增强。

  (四)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

  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法治威信度不高。如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及上访制度就有待完善。申诉无限制和再审条件过于原则、再审范围过于宽泛之现状,急需通过立法加以改变,急需对再审启动主体及再审的次数等加以严格及科学的限制。否则,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如果公众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就会远离法律和法治。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只有树立起对法院司法职能的信仰,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在公众的认同中渐次达到。健全的法制,能让损害公信力的官员及时下马,能让诚信丧失的个人或组织及时淘汰出局,社会步入良性发展。

  最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司法工作既要按照其自身规律去运作,又要为社会公众所认同。这里,注意全社会公信力之提高。相关机关与人员具备法治理念、处处维持司法权威,那么,法院的各项工作就会顺利得多。比如媒体既可批评指责法院,也可以成为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院裁判的载体,可以成为法治建设的强大推进力量。应当密切法院与其它机关的关系,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将司法公正自觉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结束语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与法院会被人们崇敬,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并对司法权运作的结果:生效裁决具有充分的尊重,进而自动及时地履行生效的裁判,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组织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能够尽力协助。执行不再难,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相反,如果公信力流失,公众对法院及其裁判不再认同,后果是可怕的,机关形象受损、民众信心受损不说,国家政权机关怕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今,一些机关和团体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这里也包括不少地方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法官先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才能在全社会对立权威,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当然,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并应走在其他人的前列,自是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 周立民著(新华社合肥电):“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被起诉”,载《大江晚报》,2006年7月18日。
  2. 许崇德著:“‘宪法司法化'质疑”,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1期。
  3.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550页。
  4.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434页。
  5. 同4第1402页。
  6. 同4]第775页。
  7. 王翠英著:“现代公信力的道德价值”,载《光明日报》,2005年7月26日。
  8. 参见同7.
  9. 徐昕著:“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10. 周梅燕著:“理性求解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载《半月谈》(内部版),2004年第7期。
  11. 张永和著:“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12. 杜中杰著:“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7日。
  13. 刘佑生著:“司法三境界”,载《方圆法治》,2006年6月下半月刊。
  14. 参见费文彬、文莲著:“青秀法院推行释明责任制让当事人胜败皆服”,载中国法院网,2005年12月23日。
  15. 参见薛峰著:“美国法院的审判与批评――美国各界对法院审判的批评及其应对情况与启示”,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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