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的确立也是基于检察官本身与诉讼结果利益无涉的现实而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考虑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控诉,他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而且诉讼结果的胜败也并不影响其工作成绩,因此,检察官的角色排除了任何赢和输的观点,他在诉讼中地位超脱,可以较为公正、客观地进行诉讼。相反,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与诉讼结果利害相关,因此不可能保持公正、客观的地位,也就不可能让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三
当前,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控辩失衡的现状,学者们提出了检察官当事人化的主张,这种观点有其积极意义,应当予以支持。但同时也应当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因为主张检察官当事人化,就完全否定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将其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其实,检察官的当事人地位与其客观公正义务并不矛盾,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负责提起公诉并通过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活动推动诉讼发展的角度说,检察官发挥着控诉原告的作用,居于当事人地位;但这并不妨碍检察官基于国家司法官之立场公正地进行诉讼。因此,我们应当在确立检察官当事人地位的同时,将客观公正义务作为检察官当事人化的底限。
[注释]
[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2.
[2] 但是在美国,由于诉讼的胜败影响到检察官的工作成绩,因此检察官对于诉讼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检察官不承担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在法庭内外时常无视法律的限制,猛干蛮干而做出不正当的行为,甚至伪造、变造证据也在所不惜,其目的即在求胜诉。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心情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极为相似。——参见(台)黄东熊。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 [M].
[3] 英国刑事诉讼导言 [J]. 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 [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加)柯特·T·格雷弗斯 西蒙·N·维登—琼斯。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J]……载江礼华 杨诚。外国刑事诉讼法探微 [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2.
[5]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 [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6.
[6] (美)约翰·亨利·美利曼。大陆法系 [M].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印。
[7] (英)斯地沃特· 菲尔德皮特·艾尔瑞吉 尼克· 金格。检察官、预审法官及其对警察调查的控制 [J].载江礼华 杨诚。外国刑事诉讼法探微 [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