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论文网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关于反垄断法有效实施问题的理性思考(2)

 

      在管辖权划分上,建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反垄断案件,中央反垄断执法机关则受理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反垄断案件,或者直接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反垄断案件,并对不服下级机关所作行政决定或裁决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决。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内部机构应当结合执法机构的权限进行设置,建议设置调查咨询局(处)、审议局(处)和法规处(总局专设)等。

      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人员的任职条件上,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要求反垄断执法人员应为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法学或经济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须满8年,其中审议局(处)的工作人员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有法官资格或律师资格,须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反垄断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被任职后不得在其他任何机关或企业兼职,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被解职或罢免。 

      鉴于笔者提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级执法机构,为避免各级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或行政执行案件中引发的管辖权冲突,建议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辖区内的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申请案件,对于行政执行申请案件,省级法院也可以委托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则受理由国家反垄断局直接裁决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申请案件以及不服高级法院裁判的行政上诉案件,其中行政执行申请案件也可以委托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执行。

      三、垄断的有效遏制——反垄断法实施的有效性判断 
      法律之功过非主观可臆断,其实施效果为最有力之说明。因此,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和合适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垄断得到有效遏制则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和其功效的最终验证。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垄断的有效遏制应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公平、自由竞争的开展。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律维护正义,为人类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竞争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竞争,竞争主体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进行交易,若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他们之间不应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即使这些主体间出现了有失公平的情况,也只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目标,它所追求的不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公平,而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毫无疑问,反垄断法也应该体现这样的规则要求。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虽然很早就提出了自由竞争理论,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的自由竞争是不可能实现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市场垄断,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市场主体为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垄断组织会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限制自由竞争。无限制的自由竞争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反过来又限制了竞争自由,形成对自由竞争的扼杀,这样的循环靠市场机制是无法消除的。而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而实现竞争的公平和自由竞争。 

      2.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限制了其他企业参与自由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竞争也就意味着垄断企业在市场上鲜有实质上的竞争对手,无实质上的竞争对手,企业的经营效率就得不到提高,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当民众看到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会得到有关竞争和择业的暗示,加之非市场因素介入,社会资源将流向较无效率的企业。而我们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面临着更恶劣的垄断,不得不面对经济领域的“大腕”们,也不得不暂时接受这些“大腕”因袭旧有的路径,并接受这一路径与市场化的利益分配体系嫁接在一起形成的恶果。因此,在我们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要适时制定反垄断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更重要地是还要有一套完善的执法机制,保障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使之参与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其经营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3.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期望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一个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他的企业就会跟着效仿,这就使市场竞争得以充分实现。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已经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当市场机制不能克服自身缺陷的时候,国家就应该伸出其“有形之手”进行调控,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法并对其进行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竞争的正当性和有序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更多的社会福利。 

      制定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建立健全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唯有此方能达到有效遏制垄断的效果。反垄断法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国民对此尚未形成充分的认识,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势在必行,唯有此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方能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注释:

      [1]吴振国.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与立法//王艳林.竞争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1. 
      [2]不可否认,解决行政垄断问题确实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反垄断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3]王学政.中国反垄断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9. 
      [4]曹海晶.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5):71-75. 
      [5]王先林.关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问题的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00(8):60-64. 

共2页: 上一页 [1] 2


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基础与功能冲突
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运作机制
工商管理 | 工科论文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 会计审计 | 计算机 | 法律论文 | 医药学 | 汉语言文学
社会论文 | 工科论文 | 理科论文 | 文化论文 | 艺术论文 | 文学论文 | 哲学论文 | 政治论文 | 英语论文 | 写作指导 | 计算机应用
www.zlunwen.com 找论文网 ®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