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 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 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 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当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 有必要正确处理如下两个关系。第一,罪与罚的关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明其行为已 经违反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 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而是要掌握适当、适度。如果当罚者不 罚,那就真的是放纵了。第二,对被告人的处罚趋轻与被害方的权益保护的关系。任何犯罪行 为 ,都将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 致的。如果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 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
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总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总则的细化 、具体化,在不违背总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不能得出与总则冲突的 结论。刑法总则是针对一般人犯罪而设计的,不能排除具体规定中针对特别人、特殊群体的 特别规定。
三、 怎样贯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法律精神
1. 预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表面看来,每一个个案会有所不 同,但大的社会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竞争的压力下,每一成年社会个体都 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以适应生存所需,承担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每一社会组织都要忙于自身 的业务活动。此时最易忽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导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 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潜伏犯罪的危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 门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从社会承担责任的角度看,应当建立 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体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应当制 定对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违法犯罪 ,对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样要追究其责任,不要等到后果发生才追究责任。从而使各相 关教育主体认识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视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某 些地区在对留守儿童的监管教育方面,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
2. 程序适用和实体惩罚的特殊性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均作出特别规定,要正确 理解这些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作为审判人员,应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将教育为主的思想 贯穿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与审判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虚荣心、盲从 心、贪婪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对危害的 认知 程度有限。如果与审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过于简单,则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提高 ,不利于其汲取教训,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当然,具体实施处罚时,要正确处理教育与 惩罚的关系、危害后果与适度处罚的关系、对犯罪者的从轻与受害者的权益“双重保护”的 关系,实现处罚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3. 教育与改造的特殊性
从刑罚过程看,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过程,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哪怕是非常严重 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处死刑,均须教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看,刑罚执 行过程,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因此,这一阶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十分明显。 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承受力,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应 根据其已有的基础,依照国家义务教育的程度要求,开设相关课程,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教 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创造条件,提升其学历层次,培训其专门技能;应根据未成 年人生理发育和心理形成规律,将强制改造与未成年罪犯自身主动接受教育结合起来,增强 其改造的自觉性,从而较健康地成长[3]。
4. 关心与帮助的特殊性
刑罚执行完毕,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会,此时的社会态度、社会的接纳程度,将在很 大程度上决定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社会接纳得好,有利于他们重新做人;接纳得不好,很有 可能让他们自暴自弃,丧失信心,继续危害社会。而且,此前的轻罚、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 育改造,都将前功尽弃。审判时的轻罚、刑罚执行时的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关心帮 助,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的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确保 立法精神的实现,才能使趋轻处罚的目标得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工作应当与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预防为主,将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 现了犯罪,对犯罪者不要放弃不管,不要歧视蔑视,要伸出帮助之手,将其纳入继续教育的 体系之中。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决其遇到的各种困难 ,促使其增强自信,规范行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避免重新误入歧途。
参考文献:
[1]石文龙.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思考[EB/OL]. (2006-11-1 5)[2008-02-10]. http:∥www.5ilw.com/info/info-67340.html.
[2]肖松平.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分析解读[J]. 理论月刊, 2008(2): 94-97.
[3]张能全.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现代刑事诉讼生态[J]. 社会科学辑刊,2007(6):76-81. 论文出处(作者):赵兴宏 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