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论辨病
病与证,是两个不同的病理学概念,其病理的本质与特征各不相同,正确认识其差异,对于提高诊疗水平意义极大。
1 病与证的病理本质
所谓病,从广义上讲,泛指一切意义上的机体不适或异常,故历代文献中有患、痛、苦、忧、难、败等义;从狭义上讲,指由固定名称所代表的具体病种,如感冒病、消渴病等,而疾与病,古人认为轻者为疾、重者为病,故一般又统称为疾病,本文所论即指此。
就病的本质而言,每一个具体的病名,是对该病的特点与规律等全过程所作的病理性概括。每一个病所反映的全过程,都有着许多相互关联的环节,如必需的发病条件、特异的致病原因与起病方式、固有的病理改变与传变趋势、必然的临床表现与预后转归,并按一定时序构成有相当独立性的疾病过程。任何一个病的过程都十分复杂,因为病所包含的各个环节之间,既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异,又存在着无限多而又紧密衔接的病理阶段,每个阶段常常又不止一种病理变化。
所谓证,是中医学所独有的病理学概念,传统的认识却不太统一。从广义上讲,有为病者,有为证者,即如当今所说的证型,亦有统称为病证者;从狭义上讲,指为症者,即疾病单个的症体。时至今日,中医诊断学界乃约定为证是对疾病某个阶段病理本质的概括。
就证的本质而言,每一个具体的证名,是对疾病所处某个时间层面或阶段全部病理变化所作高度的概括。每一个证所反映的阶段性病理,都包含着疾病当前正变化着而又相互关联的诸多要素,如致病的原因、发病的部位、疾病的性质、演变的趋势,并通过若干个具有病理联系所组成的症状群,即证候所表现出来。任何一个证的反映也很复杂,因为证所概括的各个要素之间,同样既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异,又存在于多种疾病的任何阶段之中。
2 病与证的本质特征
本质不同,所反映的特征必然不同。证与症状、证候相比,具有规定性、阶段性、灵活性、互见性等特征(另文专述);与病相比,两者各具有以下的本质特征。
2.1 病的特殊性与证的普遍性 作为每一个独立的病种,在致病原因、起病方式、病理改变、基本表现、传变趋势、预后转归等方面,常常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湿温病,由夏秋湿热邪气所致,为新感起病而非伏邪所发,以邪困中焦、脾胃失常为主要病机,初以身热不扬、身重肢困、胸脘疲闷,舌苔黄腻,脉象濡数等为主要表现,按卫气营血或三焦传变,除治愈外或化燥化火而伤络出血、或湿困日久阳伤阳微为转归。又如痹病,由风寒湿三气杂致为病,起病缓慢病程日久,以经脉气血闭阻不畅为主要病机,以肢体关节的疼痛、麻木、酸重、屈伸不利、反复发作等为主要表现,按形体不已、内舍所合之脏腑传变,缠绵难愈、迁延日久为其预后。病的这种特殊性特征在伤寒、温热等外感病中,尤其是“一气一病、症状相似”的多种疫病中,更为突出。
与病相比,作为每一个独立的证,则可广泛出现在许多疾病的各个阶段之中,从而表现出证的普遍性特征。如肠热腑实证,因热邪内结肠道、腑气不通而致腹胀硬痛、大便干结难解等,则可见于伤寒病的阴阳腑实、多种温热病的气分热炽等阶段,以及多种内伤杂病之中。又如肾精虚证,普遍见于小儿发育障碍、成年早衰、性功能异常等儿、内、妇、男科多个先后天性疾病之中。
2.2 病的独立性和证的隶属性 每一个疾病,无论是病名还是全过程,从不隶属于其他疾病之中,即使有两个以上的疾病同时发生或衍生继发,也只能是有机并存或相互影响。证则不同,由其病理本质所决定,总是出现在某个或多个疾病过程的不同阶段之中。仍以伤寒病和各种温热病为例,分别是一个个独立的疾病,而六经证与卫气营血分证,则是其不同阶段的病理本质,隶属于全过程之中。又如,麻疹病是一个有着独特病理过程的独立病种,邪犯肺卫、肺胃热炽、肺胃阴伤以及麻毒闭肺、麻毒攻喉、毒陷心包等证,分别见于初热期、见形期、疹没期以及逆证等各阶段之中,而统统隶属于麻疹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