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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2)

2、法律概念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采取了关涉价值的立场。即把法律作为介于现实与价值之间的文化事实进行探讨的立场。他说:“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 因此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文化的概念,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地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相对主义概念。因此拉德布鲁赫法律界定为: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

   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概念,超越了实证主义法概念和自然法。表现在:首先,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只是说,法是一个以正确的形式制定出来的、不管内容如何的规范之总和。但拉德布鲁赫反其道而强调,惟有那些与正义相连,并朝着正义的规范,方具有法的品质。其次,他的法律概念也不是自然法的,因为“正确的法”不等同于绝对的法价值、正义,根据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价值理论观,自在之价值只属于精神世界,而不归属于现实世界。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只存在近似意义上“正确的法”,法律趋向于正义的价值,甚至无限接近于正义价值,但法律不等同于正义价值。

3、法律目的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认为,相对主义并不排斥价值判断,甚至主张价值判断。但相对主义主张的价值判断是在信仰自由基础上的价值多元主义。因而在相对主义看来,法律的目的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不同社会的法律,可以基于自身的价值选择而决定具体的法律目的。法律目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不可证明性。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整个的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的作品。我们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根据相对主义的原理,任何最终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属于信仰问题,而无须科学证明,因此无论个体价值、集体价值还是作品价值都具有等价性,而无优劣高低之分。不同人在不同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正是基于对上述三种价值的不同选择和侧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目的,即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以及超人格的目的。

   上述三种观念都可能成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可能有的法律侧重于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人格的文化。这取决于他们的价值判断的选择。相对主义尊重所有的基于自己独立自主的选择,并鼓励人们捍卫自己的价值选择。

4、民主法治思想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认为,民主是建立在相对主义基础之上的。相对主义所倡导的文化、价值多元主义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可以设想在缺乏尊重和宽容的集权专制社会中是不需要民主作为社会统治方式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意志同样可以凭借权力实现统治的秩序,这是以牺牲社会思想无限多样性为代价所追求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秩序。而民主制度所追求的秩序,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它建立在尊重和包容基础之上,承认不同人观点和思想的差异,并尊重这种差异和分歧,力图通过各种观念、思想的交流和沟通,以获得多数人的共识,并贯彻这种共识,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实现社会秩序。这种民主是相对主义意义上的民主。

   拉德布鲁赫认为,任何政治观点都是不可证明的、不可驳回的。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证明,所以它自然会遭遇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斗争。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完全被驳倒,所以它自然要得到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尊重。这里的尊重与斗争,正是相对主义的品德所在,因此民主有着相对主义的背景。

(三)从拉德布鲁赫后期思想转变看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

   拉德布鲁赫前期在法哲学观点上倾向于实证主义,他的相对主义对实证主义具有天生的依赖性。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因为不能断定什么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必须判断什么应当是合法的。假如真理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必要代之以权威的行为。相对主义属于实证主义。” 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暴政,以及面对战后清理纳粹时期的法律和战俘审判的新问题,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在重心上做出了调整。在法的价值问题上更倾向于正义,主张一种超越法律的公正,否定某些极端邪恶法律的法的属性。这种法哲学观点上的相对主义调整,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自然法转向。这一时期的拉德布鲁赫认识到,法律实证主义即使不是纳粹暴政的帮凶,但至少使德国的法学人士丧失了对恶法的抵制能力。拉德布鲁赫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调整了自己法哲学的重心。他认为,“必须在民众和法学人士的意识中打上一个深深的烙印:有可能存在具有如此程度的非正义和公共危害的法律,以至于我们必须否定它的有效性和法的特性。”

   围绕着拉德布鲁赫前后期法哲学思想的转变,存在颇多非议,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转变反映了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混乱。我们认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转变,完全合乎其相对主义的法哲学思维逻辑。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引起巨大轰动的“法律不公正”无效之学说,从根本上说不过是他早年构想的法律概念之结果,他仅仅改变了重点而已,即在早期这个学说侧重于法的确定性,在晚期则强调实体正义。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不同于传统的实证主义或自然法之处在于,他的法哲学是个开放的体系,而非传统法哲学的封闭的体系。在对拉德布鲁赫进行评价和定性时,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方式,即或者认为拉德布鲁赫是自然法学者,或者认为其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其实拉德布鲁赫既不是自然法学者,也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他是相对主义者。相对主义才是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最好的概括和表述。他不同于自然法学者,因为他对实证主义具有亲和性,这是他作为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的必然使命;他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者,他的新康德主义哲学使他注重超实证的法律基础和正义。可以说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是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

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对中国当代法学的启示和价值

(一) 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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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析学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同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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