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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改革刍议(2)

    (三)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所谓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由一个个人民代表去把它具体化的。人民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特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特殊的作用决定了人民代表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否则将直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作用,影响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以及在人民代表产生后,自始至终地把好代表的素质关,是至关重要的。当前,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一是完善有关法律;二是创新有关措施、方法,即:

    1.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以此为衡量代表候选人的标准。目前,我国的选举法和人民代表法都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必备素质,这使得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在推荐候选人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遵循的条件,导致选举投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有鉴于此,建议修改人民代表法,将人民代表必备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参政议政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法律化、制度化,要求在人民代表产生的最初阶段,就必须把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性与代表的必备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提出合格的代表人选。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去消除我国现有的片面强调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而忽视代表的先进性和人民性的弊端。

    2.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结合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现实条件,在实践中大胆摸索新措施、新方法,逐步提高人民代表素质。具体是:其一,在选举工作中,特别是在直接选举中,必须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判断代表候选人是否具备代表素质,从而对最佳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提高人民代表素质!当然,这又涉及到从法律上去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方式的问题,下一个要点将专门论述"。其二,按界别分配代表名额所产生的代表必须同时具备代表素质。我国为了照顾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采取按界别分配代表名额的办法,这是必要的。但同时必须看到,代表属于一定的职业或性别却不必然代表这一职业或性别的利益。因此,在按界别所分配的代表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必须让选民或代表来判断该候选人是否综合具备代表素质,从而决定是否推荐。总之,代表只要真正具备了代表素质,并由民众选举产生,就自然具有实际的人民性、代表性。其三,减少各级人大代表人数,使代表专职化和职业化,以提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其四,代表当选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法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交流工作经验和各行各业的情况,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其五,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如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职制度,从而加强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定期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让选民更多地了解代表在会议上履行职责的情况,为选民创造良好的监督条件;建立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民对代表监督的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罢免条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总之,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是保持高人民代表队伍素质,提高人大权威性的出路所在。

    (四)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现行选举法所规定的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办法,使得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主要靠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推荐者“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这种介绍方式的弊端在于:其一,主持选举的机构或推荐者往往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内容单一,且缺乏针对性。选民或代表从中了解到的仅是候选人的简历,而无从知晓候选人的政治、文化、参政议政能力等素质,以及候选人是否能代表选民的自身利益。其二,这种被动式的介绍方式,没有给候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展示自己素质,争取选民或代表支持的途径和机会,使候选人无所作为,消极被动地等待选民或代表选择。这种介绍方式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选民可能盲目投票;还有相当一部分选民漠视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对选举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不参加投票,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政治冷漠心态。要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在于:

    1.主持选举的机构和推荐者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打破过去那种只介绍候选人的简历,以及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关系方面的优缺点,不介绍与政治、文化、参政议政能力、身体素质有关的情况的局面,从而保证选出较高素质的代表。

    2.将竞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代议制政体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代议制政体有效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得到国家权利的所有者——人民的认可。这种认可,实际上是基于对代议制政体中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代表的足够信任,因为,只有在对代表足够信任的基础上,人民才可能把国家权力的行使权授予代表,并自觉服从代议制政体的权威。而人民对代表的信任,首先是建立在对代表候选人全面、透彻了解的基础上,然后,才可能做出判断、选择,确定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人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就是为选民或代表提供直接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机会,从而使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有充分全面的了解,以便对各位候选人进行公正的比较,确定最佳人选。建立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也是为候选人提供向选民或代表展示自己素质,实际能力,争取选民或代表的机会。概言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既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密切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又可以激发候选人的参政意识、民主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现代西方一些国家的选举活动已经证明,选民对候选人的信息知晓越多,投票率越高,选民会越有参与感与责任心,投票率会越高。

   ①〔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页。 ②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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