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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2)

    四、适当扩大直选范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我国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在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邓小平同志在作该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这样规定说明“我们的选举还不是完全直接的”,“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适应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1979年新出台的选举法则规定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到县一级。彭真同志在同年召开的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直接选举扩大到县,意义很重大。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代会,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代会。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代表机关之所以比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日趋完善的重要方面。当然,扩大到什么范围,要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包括人民的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选举经验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邓小平同志1989年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布什时的谈话中指出:“我们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美国有一二百年搞选举的经验,我们现在搞十亿人的选举,一定会出现与‘文化大革命’一样的混乱局面。”目前选举法规定直选扩大到县一级是适宜的。有的同志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条件,还可以把直选扩大到市一级,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进行直选。这个意见可以在总结直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从1979年至今,我国已历经四次县乡直选,由于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直选进行得一次比一次更圆满。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出现,一些地方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许多流动人口中的选民没有参加选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办法是:选举期间在外地的选民不能回来参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原选区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迁居外地,并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尽管还未转户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鉴于委托投票易出问题,特别是难以杜绝利用"委托"进行作弊的现象,加上选举委员会为流动人口办理证明工作量很大,难以做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谈何容易!有的同志建议,可规定全国统一选举日,流动人员就地凭身份证登记参选,从而简化转移证明手续,也可以使理论界关于取消委托投票制的呼吁变为现实。这一建议似可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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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民主的理念与村民自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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