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论文网 > 政治论文 > 民主制度 >

村民自治:理想制度与现实困境(2)

    三、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从村民自治的内涵来说,村民资格本应不是问题。因为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区域内事务,依法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哪些人属于村民,哪些人不属于村民,本应当是属于自治范畴。但是,如前所述,村民身份中附加了经济权益之后,问题就复杂化了。此外,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的传统,近代以来,民主的理念被引进国内以后,仅仅只保留在法律制度的表面上,而未能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基层;民主被异化掉了,成了给专制披上外衣的套子。民主成了中国人民远不可及的事情;但实行村民自治与选举,一下子将把民主政治摆在中国农民的眼前。这是村民选举制度的重大贡献。民主是一种习惯,只有操练熟了,久而久之,才会转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方式,才能为整个国家发展健康成熟的政治民主奠定深刻的基础。而民主是一种公开参与政治的规则。民主正义的核心在于程序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说,村委会选举中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是现行村民选举制度的一个法律漏洞。为使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全面实施,并且不突破现有制度产品供给的范围,那么在村民选举制度中增加选民资格案件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即村民对于村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名单不服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对于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这样至少在程序公正的层面上可以解决不服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选举资格认定的纠纷。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村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这种制度,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己既登记选民名单,又自己审查自己登记的选民名单有没有不当违法之处,所以违背了自己不得成为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第二、根据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民名单上不予登记选举权的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年龄至选举日止未满十八周岁,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被剥夺政治权利。法院是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观念相联系在一起的,因而,认定公民是否具有某种权利,如果撇开法院,就显得突兀了。

    第三、民事诉讼法设立选民资格案件的目的在于救济选举权。从实践中看,村委会选举中的很多做法完全是模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的做法,比如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等等程序,在形式上并无二致。因此,完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适当地加以扩大解释,使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参照适用。从全国范围来看,除了浙江瑞安市的叶阿金案之外,至少还有广州天河区、辽宁省康平县等地的法院均受理了村民选举资格的案件,并且均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从可行性的角度分析,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因而将其推广到村民选举中,完全可行。

    第四、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更是由《村委会组织法》具体规定之。从法律的实施和救济的一般原则出发,法院就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希望。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法院应当履行作为司法救济机关的职能。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村委会选举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性质上的不同,在村委会选举中直接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目前没有依据。为了程序公正,在村委会选举中引入司法救济途径的可选择方法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作出解释,使村民资格案件参照适用之。这也只能是解决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选举问题的权宜之计。  四、根本解决之道

    引入司法救济途径只能解决一个程序公正的问题。要彻底解决村民身份问题,打破户籍制度的障碍乃根本之道。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实质问题是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一些有识之士已大声疾呼,要给中国农民第三次解放。“中国需要进行第三次‘解放农民’的制度革命,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城乡隔绝、对立、分离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局面。”  ⑥  这场制度革命的核心,是解放农民、投资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简而言之,就是使农民从土地、农村永久性解放出来,使农民尽快变为非农业人口,特别是为那些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乡村青年,提供进城务工的机会。

    第三次“解放农民”最根本性的措施是消除城乡居民两种身份制度,使农民拥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水平,包括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权利与职业培训机会;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享有劳动保护权利;享有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社区同等民主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等⑦。

    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人为地城乡分割已经打破。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浙江省的杭州市也同样。这无疑为解决村民资格问题部分铺平了道路。

    当前,我们还要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社会总是在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的,问题的解决方式也往往是在那些首先出现问题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方产生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承包者预期利益,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地方就提出了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实行“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进而转化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的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对一些为了务工经商或子女上学谋求将户口迁到城乡结合部村庄的农户,迁入地实行了只接收户口关系而不享受当地集体经济产权利益的“变通性挂户”政策。一些因建设性征地成批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原村民,也被许诺可以继续享有村组集体经济成员的福利待遇,有些地方还出台了户口进城可以不退出承包田的政策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农村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的积极探索,都体现了村民与社员相对分开的改革思路,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者一体化所造成的种种现实矛盾,为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但是,这些变革都是在原体制内进行的局部调整,并没有从整体上和根本上解除一体化所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到城乡结合部或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长期居住的外地村民,一般都不能取得当地的村民身份。即使一些当地允许“挂户”的外来村民,也不能享有当地村民的同等经济社会权利,即使是个别地方允许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也由于他们不享有集体经济产权利益而难以享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的所有权益,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是立足于村民与社员一体化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是实行村民身份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分离,实现村民自然身份的回归⑧。其要点是,对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农户人口并结合对集体的贡献,将所有集体资产折合的股份一次分配到户到人,今后不再随村内及各户人口变动增减并允许继承,同时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则形成新的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村民身份属地化,外地外村人员只要长期在村居住,即可成为该村村民,履行村民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人口流动不再与集体资产权益发生任何关系。事实上,一些地方在解决“城中村”、“村改居”等问题时,也是采用了这样的思路,即把原村集体资产股份化至个人,实现经济权利与居民身份的分离。

    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从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出发,对现实中两种身份一体化产生的体制性障碍采取一些诸如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户口进城原村民可以不退出承包田、允许家居本村的退休职工在不侵犯其他村民经济权益前提下享有村民待遇并发挥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一些变通性的改进,以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叶阿金所处的情形就属于这样一种制度变迁的结果⑨。

    也有人提出了另外一种思路⑩。因为从1997年以来,国务院、公安部连续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从这些法规和规章出发,涉及农村户籍管理和农民进城后城镇户籍管理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二是要求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向原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交回承包地和自留地,凭交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这就清楚地表明,村民同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和土地的关系是身份契约关系,只要农民的身份存在,同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和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存在;一旦身份发生改变,其所隐含的契约关系也就随之而发生改变。根据上述法规的精神,那些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都不是本村村民,而只能算是常住本村的城市居民。自从他们把自己的户口从本村农业户口转为了城市居民户口以后,就意味着他们终止了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的契约关系,同时也放弃和改变了同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这些决定村民身份的关键要件不存在以后,他们的村民身份已经不复存在,哪怕他们事实上一直仍然居住在本村,哪怕他们的家庭成员中仍然有人属于地地道道的本村人。

    五、结论

    村民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村民自治的内在含义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文所论及的村民资格问题,只是村民选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之一。对村民自治的前景,我们有理由乐观,因为一旦村民自治成为广大农村居民自觉的行动时,就没有理由不让这种制度推进下去。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不及时对有关配套的规则加以完善,则会给村民自治的实施带来很多障碍。

    在村民资格认定上,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法律没有必要也毋须作出明确规定,但地方立法中应当考虑到这个问题。由此反观《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可进一步加以完善。基于当时的情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1999年10月制定),可以说立法者已经作出了努力。但经过两届村委会选举(1999年、2002年)的检验,实践中提出了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要求。笔者建议对该选举办法适时加以修改,对村民作出明确的界定,除了户籍因素,必须要考虑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人户分离现象的大量存在,不履行义务者则不享有权利。最现实的做法就是实现村民自然身份与经济权利身份的分离。自然身份就是以居住地为划分标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一个人是否属于这个社区的成员,应当考虑其是否与该社区有密切的公共事务方面的利害关系。经济权利身份表明了其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否参与集体权益的分配。这样,就可以解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选举权利)与享受个人经济权益(集体权益的分配)的矛盾。中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期,各地结合实际的一些创造性做法应当给予肯定。如前所述六种情形的人,如果不再履行村民的义务,就不能享有作为村民的政治权利,就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反之,从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可分离的角度,即允许履行了村民义务的人参加村委会选举,但村集体的收益分配等权利只能够由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来享受。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广大农村村民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都有了全面的提高。江泽民在“5.31”重要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目标。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容否认,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候选人资格是否要规定的问题,选举中的贿选认定问题,罢免中的问题,以及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处理、新老村委会班子的交接、村务公开等方面都有值得探讨和完善之处。村民自治面临很多困境,本文所涉的村民资格问题无非是一个侧面而已。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理想政治制度的设计⑾,需要在实践层面和法律制度层面不断地加以完善。

共2页: 上一页 [1] 2


建立一个规范的城市社区选举制度
村民自治的反思--暑期家乡农村政治发展调查
工商管理 | 工科论文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 会计审计 | 计算机 | 法律论文 | 医药学 | 汉语言文学
社会论文 | 工科论文 | 理科论文 | 文化论文 | 艺术论文 | 文学论文 | 哲学论文 | 政治论文 | 英语论文 | 写作指导 | 计算机应用
www.zlunwen.com 找论文网 ®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