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委会是否真正通过直选产生,是检验村民自治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志。因此,针对村委会直选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从理论到实践加之研究和探索,从中找出最佳办法,采取相应对策,切实解决上述例举的问题,对指导村委会直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策之一:将村委会三年一换届改为五年一换届
为加强村委会干部长远行为和发展规划,减少召集村民大会次数,减轻农民负担。因此,笔者建议将村委会三年一换届改为五年一换届,最大限度的保障新一届村委会工作的持续性,谋划长远发展大计。
对策之二:如何确定选民资格
笔者认为,选民资格的确定,必须在法律条文上明确界定,以便基层在选举工作实践中可具有操作性。一是农转非人员、农嫁居人员,户籍仍留在本村,本人仍继续在本村居住,并履行了村民全部义务的,可确定为本村选民资格,如果户籍在本村,本人已不在本村居住,也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人,没有选民资格;二是农嫁农但户籍仍留在原村的妇女,其本人不在原村居住的人员,没有选民资格;三是农转非后招工人员,户籍仍在本村,本人不在本村居住,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没有选民资格。
对策之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年龄和文化结构的界定
笔者认为,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否跟上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关键取决于干部素质,其中包括年龄和文化结构。因此,笔者建议,村委会成员年龄最高不得超过50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初中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把那些年轻、有文化、有才能的人才选进村委会,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
对策之四:要强化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绝对领导
笔者认为,尽管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但是,村委会选举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一部分,必须置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绝对领导之下。一方面,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决不能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党支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领导作用,以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健康顺利地发展。
对策之五:提倡党政一肩挑
为了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协调关系,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同时减少农村干部指数,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笔者建议,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但是必须在有关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使基层在实践中可具有操作性。
对策之六:农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必须回避
村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不利于开展工作,也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开展。因此,笔者认为,在有关法律条文上应该明确限定,两委之间直系亲属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村民自治顺利贯彻实施,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对策之七:建议实行村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笔者建议,实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总的来讲,村委会候选人首先必须具有选民资格;其次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再次要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廉洁奉公,年富力强,有文化知识,热心为村民服务。对在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待行政处罚的,或者正在执行刑罚及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村民;凡是有犯罪嫌疑,正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已经批捕及正接受审查的选民;凡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选民;凡是在近两年内有违法行为的选民;凡是违反计划生育、参与和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信奉和宣传邪教、策划和煸动群众上访的选民;凡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的选民;凡是因病而不能履行选民义务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党支部把关,报乡镇政府备案。
对策之八:解决村委会选举中有关法规刚性不足的问题
在村委会直选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关法规在执行中显露出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最明显的是关于处置性的规定太原则,操作性不强,显得刚性不足。因此,笔者建议,选举法规应明确规定,对威胁、暴力干扰选举工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贿赂村民拉选票、伪造篡改选票、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搞宗族派性活动、拿选票当儿戏,扰乱正常选举秩序,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情节一般的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该法办的法办,该刑拘的刑拘,该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策之九:确保妇女、少数民族在村委会中占有适当名额
笔者建议,在村委会直选中,可以细化选举办法中的某些条款,为妇女和少数民族当选提供一些法规制度上的保障。如参照选举人大代表的做法,在推荐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规定妇女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比例必须达到多少;再如可采取设岗定位的方法,在村委会成员中专设职位,从而引导村民推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考虑到妇女和少数民族参加竞选。
对策之十:如何规范村委会选举中的竞选行为
村委会直选中的竞选是发扬民主,公开竞争的一种好形式。但是,目前相关法规对竞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可在选举办法中规范竞选者必须具备的条件、竞选程序、竞选内容、注意问题、承诺事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说明和规定,使竞选者的竞选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使竞选行为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公开、公平竞选、有序竞争的民主选举。
对策之十一:如何解决撤小村后,小村选不出候选人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村委会直选过程中,法律条文应明确规定,对山区距离行政大村较远,交通不便的小村,在直选提名候选人时应给小村一定名额,小村可单独选举,选举结果同大村合并张榜公布,形成一套班子,小村受大村领导,即不影响“直选”原则,又能达到民主选举的效果,有利于合并村统一协调开展工作,有利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各个角落得到顺利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