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在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感到需要诉诸于一种“责任伦理学”,这一事实是对那种莫名其妙的非政治化的反映,就好像责任不是一切伦理学的核心似的!总之,伦理学并非一种单纯的信念问题,而是涉及到实际的行为,涉及到对于那个行为以及违背那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信念伦理学”是错误地从康德那里引出来的,它实际上是政治上软弱和缺乏政治团结的表现。19世纪的德国资产阶级社会,由于习惯于尊崇权威而深受了这•32•论哲学在政治上的无能种软弱性之害。这种软弱无疑也是新教教会的软弱,新教教会赋予权威一种宗教的权力,这种权力导致了忽视批判理智的责任。这种态度与知识界的非政治化倾向相一致:世俗化加强了对信仰的宗教同情,而且冷漠得变成对信念和良心的疑虑。归根结底,我们每个人都在自身中体验到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我们大家所承担的,而且我们把它向自己隐瞒了起来。我曾经重读了卡夫卡的《审判》一书。在其绝妙而又令人忧虑的描写中表现了所谓的天真怎样使一个人有罪。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哲学家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系统阐述与我们大家有关的各种问题,但是只有他们能够向其他人表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面临着不能被看作为唯独他人才有责任去解决的任务,这些哲学家才能对我们有所帮助。绝非唯独他人才是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