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德国问题"是指18世纪以来德国数代思想家们痛感英国政治社会的成熟并基于本国政治文化传统而提取出的一个普遍问题阈,尽管从早期的德国政治浪漫派、19世纪古典政治哲学到新旧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再到韦伯的社会学、施米特的宪法学,直至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乃至当今欧盟的德国火车头作用,尽管二百年来其中的思想路径以及观点各种各样,迥然有别,甚至相互对立,但有一条主线却是显然的,那就是融入以英美为主体的世界文明的德国自己的道路,它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与否及其成熟的程度。当然这个问题极其复杂,有关粗浅的论述,参见拙著《休谟的政治哲学》第六章以及相关论述。至于"中国问题"则是一种比附"德国问题"的说法,指的是中国融入世界文明中的自己的道路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目前所谓"中国国情论"、"中国特殊论"甚至"中国例外论"都是基于相关的预设,但它们在处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上,过于强调后者,而忽视了宪政民主的普世价值,特殊是在融入世界潮流中的特殊,不是相隔绝,因此这个问题还需要为中国理论界所自觉并进一步提升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问题阈。
[2] 关于普通法宪政主义,参见Common Law and Liberal Theory: Coke, Hobbes, and the Origins of AmericanConsititutionlism. James R.Stoner, Jr.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2. 参见小詹姆斯oR.o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的诸源头》(未刊稿),秋风译。
[3] 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在本文中既有特殊的阿克曼意义上的含义,又有普遍的宪法哲学或政治法学的含义,关于上述问题的梳理与阐释,见拙文《论宪法政治》的相关内容,见《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我在2004年下半年即完成了这篇很长的文章,当时作为会议论文提交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持召开的纪念54宪法颁布50周年的学术讨论会,其实,按照我原先的写作计划,是准备就"宪法政治"问题分上下两篇来探讨的,拿出去的只是上篇"宪法政治"的一般理论及其演变,至于下篇中国现时代的"宪法政治"问题,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写完。我的《论宪法政治》一文所要处理的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篇属于法律思想史的考察,主要探讨从孟德斯鸠、黑格尔到施米特乃至凯尔森的政治法、国家法思想,以及阿克曼的宪法政治理论,梳理一下有别于英美宪法理论的大陆公法思想的路径,以及阿克曼的两种政治观;下篇则是针对中国现时代宪法理论的相关性分析。
[4]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页。
[5] 关于柯克的法律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在他与国王詹姆斯一世的那段著名对话中,由此各种法律理论家们演义出一个有关英国普通法法治主义的神话。参见J.A.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A Study in English Historical Thought in the 17th Centu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Common Law and Liberal Theory: Coke, Hobbes, and the Origins of AmericanConsititutionlism. James R.Stoner, Jr.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2. 关于哈耶克的思想,则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简单,不过,人们更愿意对于哈耶克做这样一个标签化的理解,他自己似乎也挺愿意人们的如是理解,他在《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著,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等时期的有关法治的论述被视为对于英美法治主义的经典性说明,而他在晚期《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呕心创立的宪法新模式却不是被人们误解了就是被遗忘了。关于这个问题,参见拙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Bruce Ackerman,We The People:Found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参见《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阿克曼著,孙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Bruce Ackerman,We the People:Transfound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参见《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阿克曼著,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关于黑格尔晚年的法哲学思想、哈耶克晚期的宪法新模式理论,除了他们各自的代表作《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和《法律、立法与自由》外,参见拙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和《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后一部书中,我粗略地阐释了哈耶克的宪法思想与黑格尔国家法理论的隐秘关系,认为他们都属于保守的自由主义或权威的自由主义思想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