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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 ——兼论党要领导,但不能代替(2)

    关于党的领导的性质。有学者提出“党领导人民民主的双重属性”,认为党对人民民主的领导既有非强制性的一面,“更有强制性的一面”,于是提出“党的强制性领导”这样一个概念。我认为这个概念不妥,值得商榷。党不是向人民或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行强制的组织。党的决定、纪律在党内,对党员有强制性。在党外,人民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政府接受党的领导,是因为党的方针、政策科学、正确,体现了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因为“党的强制性领导”。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党的领导地位被载入宪法,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成为宪法原则和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具有了强制性,并不是因为党的领导的强制性,而是通过人民民主政权,得到了人民的认可、宪法的确认,从而取得了国家的强制性保障。把这种强制性误认为党的强制性领导,势必会歪曲党与人民、党与人民政权的关系。共产党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党是人民的先锋队,必须依靠人民、与人民保持血肉的联系。党对人民群众,一不能恩赐,二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作为执政党,党也只是向政府提出建议,或通过在政府机构工作的党员,贯彻党的决定,而不是简单地直接向政府下命令。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井冈山红色政权的经验时,就曾指出:“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小平同志也曾明确指出:“党的指导机关只有命令政府中党团和党员的权力,只有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

    关于“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我认为“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在这种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得“依宪治国”是可以的。但要“依宪治国”,光靠宪法还不够,还必须有贯彻宪法各项原则规定的各个部门的普通法和各类法规。没有大量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条例、法规、规章,或者有了这样的规范、规章,却不加重视,任人违犯,不加过问,那么“依宪治国”也必然落空。因此,必须加强违宪审查,坚持依法办事。同时,我以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的“法”,理解为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种法律规范的整个系统。“依法治国”就包含“依宪治国”的意思在内了,“依法治国”的“法”是以宪法为母法的整个法律系统。如果说“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依普通法律、法规治国,也应是依宪治国不可或缺的体现和保证,否则“依宪治国”就会落空。所以,我们不应把“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两个口号割裂开、对立起来,而要看到他们内在的统一。同理适用于“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首先要求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有了正确的理念,才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构建合理的制度和机制。把这种理念、制度和机制,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更非易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必须从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开始,而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关系,是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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