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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张力--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的民主理论(2)

   三、立宪改革与民主的重塑
    
    我们已经反复重审,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并不拒绝民主,而是想拯救民主。政府干预破坏了经济效率和自由,而现代民主却鼓励干预。因此,在他们看来,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通货膨胀、失业、不平等现象)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破产,不如说是由于政治制度的失败。代议制民主政治是上个世纪为适应产业革命初期的政治需要制定出来的,自那时以来,它没有多大改进,这种政治技术包含着一种根本的内在不平衡性(公共行动利益分配的集中性和费用分配的分散性),使国家的增长只能损害市场和公民社会。正如布坎南在其《自由的限度》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法和其它宪政民主的宪法中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在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自由这一目标上,那些制定了美利坚和法兰西自由宪法的国父们失败了。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存在着自我毁灭的因素,应该发明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表示民主的方式[16]。
    
    如何进行呢?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的回答是,通过立宪改革或一次“宪法革命”。对公共选择理论来讲,这种主张渊源于其对政治的看法。由于他们把政治构造成了一个类似于市场的交易过程,所以他们认为政治不是一个发现真理过程,而是一个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当政治被错误的解释为类似于作为一个真理发现过程的科学时,那些声称自己担负着启蒙任务的人也许会为实现强制找到其道德上的合理性。相反,当政治被解释为一个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时,那些企图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人的人就没有道德上的优越感了。不仅如此,既然政治被理解为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那么政治的一个功能便是建立“规则”,以便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而不致于出现公开冲突。同理,立宪的观点很自然地从作为交易范例的政治中引出。要改善政治,必须对规则进行改革,因为政治竞争是在规则结构内进行的。因此,不要以为改善政治得依赖那些为“公共利益”奋斗的人,似乎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可以有权代理民众进行选择。竞争是由竞争规则来刻画的,较好的竞争只有通过改变规则才会出现[17]。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哈耶克关于立宪改革的主张呢?因为哈耶克主张“演进理性主义”,而反对“建构理性主义”,也就是说,对于规则,哈耶克持进化的观点。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依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些抽象规则。从这种观点似乎推不出立宪改革的主张,其实不然,正如布坎南所说,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者的谴责是针对这样一种改革家,他们忽视了由这些文化进化形成的抽象行为规则所确立的界限,他们极为认真地企图制造“新人”,他们要推翻18世纪这个发现: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理解,从而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改革希望,都必须建立在人性本质的一致性这一基础上。这里关键是要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与制度区别开来[18]。前者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始终作为对我们行动能力的约束的各种规则;后者是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有明显地约束作用,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一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也就是说,存在着许多规定人们行动范围的可能的制度结构,这些制度可能保存也可能破坏由进化而来的抽象规则,也即这些制度可能是“较好的”也可能是较坏的。哈耶克关于立宪—制度改革的主张可以解释为:他认为现存的某些制度破坏了由进化而来抽象规则。那么,立宪经济学与制度进化论关于制度变革进路之争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是否有某种启示!
    
    什么是这些经济学家立宪改革的目标呢?既然比起“专制政府”,民主极少能够实行自我约束,那么剥夺导致政府进行干预和管制的权力和资源便是必要的,即使这些(干预和管制)可能“被普遍认为具有良好的意图”。因此,通过缩小政府的范围、规模和活动,通过使大多数经济问题脱离政治范围,从而使分配非政治化可以实现重塑民主政府。因为当政治被限于只担负少量的并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时,是不可能有严重的掠夺性的。另一方面,正确的经济政策必须通过使它成为宪法一部分来强行实施。保守主义经济理论也必须提高到同样可能的高度。
    
    由此不难想象,大多数作者支持平衡预算修正案,以约束赤字,包括他们认为的财政透支。弗里德曼积极领导了加利弗尼亚第13号提案运动,其目的便是建议这些限制。布坎南和瓦格纳认为,“预算不能任其漂浮在民主政治的大海中,”必须使公民认识到支出的全部含义。一项平衡预算修正案,是用来限制政府支出、国民生产总值中政府所占的分额、福利供应、干预等等。由于多数滥用他们的权力,政府的预算规模会“过度膨胀”,所以一项平衡预算要求必须由限制税收和支出权力的宪法性条款来增补,应该把资源移交给个人控制。这些经济学家宁愿让个人花费这些资源,而不愿由公众支出。即使不存在赤字,公共支出也会危害自由和经济。减少公共因素规模的打算还包括限制货币的增长,使之尽可能与真实的国民生产总值的速度相接近。现在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些经济学家都反对增加税收。尽管为控制通货膨胀和结束赤字而增加税收,是前凯恩斯经济学家们的标准疗法。但保守主义者坚持认为通过增加税收来平衡预算,必将导致民主政府继续在经济生活中重新分配资源和进行干预。这些经济学家声称,只要资源是可得到的,民主的多数必将继续他们自私的破坏活动。提高税收只会为民主政府提供更多的资源去支出和浪费,而不会导致在赤字方面任何长期降低。因此,平衡预算修正案是为了制止多数违反经济宪章的行为,从而实现立宪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这些经济学家认为作为民主政治之现代形式的代议制同样存在问题。用哈耶克的话说:“通过立宪形式确保个人自由的最初尝试显然失败了”[19]。他认为,实际人们现在很难在极权国家与现代民主国家之间指出一条确定的界线,因为法律已变成立法者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政治工具”。现代立法机关已经获得太多权力,同时他们的首要目标是为不断变化的多数和利益集团寻求更多的利益。在追逐私利的政治市场中,立法机关要求免除宪法限制。追求自身利益的多数支持他们,而把宪法规则和传统抛到了一边。这种情况要求对“民主政府的机构做出根本性改造,”尤其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职能和限度。由此我们看到,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张力在代议制民主中转化为三种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即立法机构、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
    
    哈耶克提出要区分立法机构和统治机构,并由此开创性的提出了建立两种不同的代表机构,这两种机构由不同的成员组成,通过不同的程序选举产生,拥有不同的权力。一种是政府议会(统治机构),其职能是管理政府活动。另一种是立法议会,它批准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规则,用来指导、限制、约束通过特殊行为实施一般性法律的统治机构。政府议会则负责组织政府、协商政府目标,并确定实现目标应采取的适当步骤。不过政府议会在其全部活动中都受制于法律,除了按立法议会(哈耶克也间或把它称做制规院)颁布的法律外,不得对公民实行强制。
    
    哈耶克对这两种代表机构作出区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立法议会无视政党分歧、利益集团和公众压力,只遵从它自己关于正义以及国家长久利益的看法。但是,如果这两个议会代表着同一些人或集团的话,那么立法议会和政府议会就有可能采取一致行动,这就破坏了议会分立的基础。因此,这种议会应该采取不同的选举程序。为了隔绝公众对立法议会的压力,议员应15年选举一次,并使其独立于政党。每年只选举这种立法议会的十五分之一。候选人在45岁以上才合格,这些议员一生只能当选一次,并且是由同样年龄的人选举,也即公民一生中只在45岁的成熟年龄参加一次选举。要确保这些议员在任期时的独立性,并保证这些议员受到应有的尊敬和富裕地位,他们享有固定的薪俸和退休金。这些独立于选民、政党、利益集团和公众意见的议员,被视作能够限制政府,使其遵守法律、履行和约、提供正义和置身于经济生活之外。政府议会还是按现存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议员仍旧属于各个政党。由于这种机构和现代议会差不多,因此哈耶克没有进行详细的讨论。另外,还有一个司法系统,它包括一个独立的法院,哈耶克称之为宪法法院,可以检查对政府的限制,并仲裁立法议会和政府议会之间的分歧。
    
    不仅如此,哈耶克还相信,那些接受政府资助的人以及政府雇员是否应被允许投票,也是大可怀疑的。因为福利接受者和政府雇员对政府支出的关心远较一般公民为甚。因此哈耶克认为让他们在确定政府开支的水平和方向时拥有发言权是不明智的。当然这些选举限制只适用于政府议会,因为它是人们拿各种特殊利益进行交易的场所。但对于立法议会来说,这种限制则不能适用,因为立法议会关心的是有关正义的意见[20]。
    
    当然,在社会和政治的安排中,几乎任何可以想象的改革计划都会引起反对,立宪改革也不例外。布坎南把反对立宪改革的人归结为如下几类:一是进化论者。对制度持进化观点的人极易反对立宪改革(哈耶克是个例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在的制度是由于某种原因自然进化并自然存在的制度。由于这些制度是自然进化而来的,所以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有效率的制度。但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容易认为,“构造”社会规则和社会制度实质上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对现存制度的尊重达到了对任何潜在改革的主张麻木不仁的态度。如果加于适当限制的话,这种进化论的观点对立宪改革者有时过于理想化的要求是一种解毒剂,即对各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多少有些缓冲作用。尽管如此,进化论观点仍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会打击那些实行符合人性的真正可行的立宪改革的人的热情。如前所述,布坎南通过区分规则和制度结构,对这种困境也给了一种解答。第二种是对立宪真正无知的人。这些人只对政治家或政党允诺的看得见的短期利益感兴趣,他们不能把立宪改革可能提供的利益同可测量的短期利益联系起来,因此他们不可能考虑更大范围的长期利益。三是那些从现存规则的运行中获得或者自以为获得明显个人利益的人,这些人很可能知道不同的规则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这些人很可能是立宪主义者,但正因为他们是立宪主义者,所以才会反对立宪改革。但是在布坎南看来,更重要的是那些即不持进化论观点也不为私利驱使的人,为什么也会反对立宪改革?布坎南把这些反立宪改革者的思想根源归结于对“民主”和“自然权利”的天真信奉,以及对政治的错误看法[21]。
    
    布坎南以为,宪法可以看作是能够使人从(广义)交易中得益的一套规则。一部宪法往往不是一次形成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事件,因此随着环境的变化,宪法也要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修改宪法的要求一定会出现,特别是从那些没有参与制定原先宪法的未来一代人中出现。从理论上说,他们可以把自己现有的权利与假如让他们回到“原初地位”时可预期的利益进行对比。假如这与他们现有的情况很不相同,他们就会希望对宪法契约进行重新谈判。因此,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制度是可以作为经常要修正的变量来对待的。重要的是,在立宪阶段需要遵从一致同意规则,这是立宪阶段唯一符合效率的规则。另外布坎南相信,对立宪改革的一次性支持比一次又一次的支持要容易一些,所以他主张进行一场“宪法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人们对他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作出重大的重新估计。但是作为一个方法论个人主义和主观契约论者,他不可能预见这样一种对宪法契约的重新谈判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过他当然希望国家的干预将会缩减。布坎南的最终理想是一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的原型是市场中出现的自发秩序,布坎南称之为道德秩序状态。
    
    四、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张力
    
    民主是20世纪使用最多也是最滥的观念之一。部分原因是,民主在今天是一种文明的名称,“人们普遍感觉:如果称一个国家为‘民主国家’,那是对它的赞美”[22]。民主作为一种好东西,成了任人抢购的术语,甚至连许多军人集团也宣称要恢复民主制度。与民主相比,自由和自由主义却没有受到这么好的待遇,至少在中国是如此。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大都把民主看作能够实现“富国强民”的工具,极少关注自由的价值。然而,对人类发展有更大助益的是自由而不是民主。人类的进步有赖于知识的累积和增长,而知识的增长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我们必须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和福利所赖于为基础的大多数因素之无知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为不确定的任何个人(unknown individuals)提供最多的机会,以便使他们有可能了解那些连我们自己都没意识到的事实并在其行动中运用这种知识。到目前为止,只有个人自由制度能达致这种状态,因为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之措施的否弃,并预设了个人拥有某些确实得到保障的私域(private sphere)。当然,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好事,甚至也不意味不存在弊端或恶行。所以自由要求其作为一种价值本身来接受,即不需要追问其在特定情况下的结果是否会带来好处。但是,无论赞成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也并不是一种终极价值,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不仅如此,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还认为民主必须以个人自由为依归,民主对自由的破坏会毁灭其自身。他们同时还指出,民主并不总是能与自由和谐并存的。关于自由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至少上个世纪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和穆勒等人就已经注意到了。但是,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个问题在今天尤为突出,他们认为受到普遍赞美的民主正在对自由或自由主义构成严重威胁。
    
    自由和民主之所以存在紧张关系,是因为民主政治和自由主义包含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原则,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而在现今社会这两者又必须拧成一股绳。正如哈耶克所说,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治权力的限制问题,而民主政治关心的是谁来行使权力,特别是,它把权力归于公民中的多数。民主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authoritarian government)[23],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或译极权主义)。民主完全可能是极权主义的,而威权政府也很可能允许人们享有一定的自由。在历史上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成千上万的人通过投票把自身置于专制之下,这一事实使我们认识到,能够选择政府并不等于能够保障自由。哈耶克论证说,个人要想是自由的,就必须要有一个超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动领域,而且政府必须被置于法律之下,即使政府是按照多数原则运转的也不例外。法国大革命曾传播过这样一种信念:既然所有的权力已掌握在人民之手,因此一切用来限制滥用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和穆勒一样,哈耶克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对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不加限制的话,专制同样有可能发生[24]。
    
    但是,自由并不是民主自身的必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民主一词最初只意味着“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多数人民手中。但是它并没有指明那一权力应扩展到什么程度。”因此,从多数派的意见应该占上风这一点根本得不出多数派的意志应该受限制这样的结论[25]。也就是说,民主按其纯粹的和最充分的状态来说,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并没有指出限制权力:一切权力乃是无限的权力。由此看来,自由观念并非来自人民主权学说。但萨托利断言,无论自由理想还是自由技术都和民主的发展道路无关,却值得推敲。我们已经说过,“保障性自由(defensive or protective freedom)”之制度化在某些历史情形下是需要民主这种积极权力(积极自由)来支持和推动的。就是从西方的历史看,自由和民主也并非毫无共同之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曾经是自由主义与民主运动的交会点。自由传统和民主传统都赞同,在采取集体行动的时候,有关决策应该由多数做出。但是,自由主义仅仅将多数规则看作一种决策方式,而且多数的权力应该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而对于教条式民主主义者来讲,多数要求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视其决策为善的充分根据。个人自由或许在民主政治中比在其它形式的政治制度中更有保障,但这决不意味着这种保障在民主政治是确定无疑的。如果我们仅仅靠民主政治来维续自由,那么自由的维续便无希望了。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制度颂扬自由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个人自由。但这是民主制度想要的东西,却并不完全是它的产物。现代自由是以某种法治观念予以保障的,它对单纯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26]。
    
    那么,我们能否实现没有自由主义的民主呢?或者说,我们能否根据民主原则建成一种纯粹的民主呢?民主,按其字面理解,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在人类历史中,最接近这种字面民主的只有古希腊民主制度。从道理上讲,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应当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基于公众参与的制度比代议制更安全或更完善。但历史表明,这种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度却总是充满动荡,而且短命。何以会如此呢?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即真正的自治,要求公民完全致力于公务,自我统治意味着用毕生的时间去统治。这种模式使公民卷入政治的程度非常之深,造就了一批政治动物,并且把一切都塞给了政治,导致社会生活各种功能之间深度失衡。政治肥大症造成了经济萎缩症,人们用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民主越完美,公民越贫穷。为了弥补财富生产之不足,就不得不去没收富人的财富。最终,古希腊民主政治被阶级斗争粉碎了。希腊式的民主制度的失败,是因为政治渗透到一切领域,没有给个人留下活动空间。也就是说,在古希腊个人并不享有自由,因为他们并不把个人视为某个个人,而只看作城邦的一个分子,同时也缺乏合法的私生活领域的观念。古希腊人享有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可以任命官员,也可能被提名为执政官,有人便误以为他们享有自由。但贡斯当提出,正是由于这一切,人们无异于国家的奴隶。在那时,个人实际上不受保护,并且任由集体摆布。城邦是至高无上的,组成城邦的每个人都要彻底服从城邦。可见参与行使权力并不含有个人自由的意味,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个人自由,并非得自那种权力中之无限小的一份[27]。正是因为如此,古代希腊民主的目击者和见证人亚里士多德,才把民主政体列为腐朽的政治类型。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古代城邦政治中,人们无从享有私生活领域中实际存在的个人自由,甚至中世纪封建社会也存在某些自由,但这仅仅是做为事实存在的自由,而非争得的自由,也不是工具性的、关系中的自由,因为在古希腊并没有遇到公民与国家关系问题。这种事实存在的自由并不具有防卫性,因为它并非合法化、制度化的东西,其本身并不带有对抗性。
    
    可以说在绝大多数方面,城邦是实践纯粹民主的最佳实验场。这不仅因为古代城邦非常小,而且因为公民和他们的城邦休戚相关。尽管有这些最佳条件,但这种以直接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制度还是失败了,而且在其后历史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如果语言的历史简明地反映着历史,那么民主一词的长期湮没无闻就有着高度的重要性[28]。实质上,它雄辩地证明了,即使在最佳条件下,纯粹的民主也是非常脆弱的,那么在巨型邦国中它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在现代社会,如果有人声称他的国家实现了这种民主,那不过是欺人之谈。权力终究是行使权(exercising power),在广土众民的国度中,无论怎样理解和定义,人民怎么能够成为实际的权力行使者呢?有的只是大谈人民,而实际上对他们不屑一顾,假人民之名而行使绝对权力。有人可能认为,电子操纵的“公民表决式民主”可以取代代议制而在巨型邦国中实现所谓真正的直接民主。但是,这种民主虽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施很可能是灾难性的。首先,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实行有意义的自治是不可能的;其次,投票人口的规模将使每个参与者的参与(影响力或作用)变得毫无意义;再次,最主要的是,它是一种加剧冲突的结构,即一个排除了少数权利的地地道道的多数统治的制度。在每个问题上都是多数赢得一切而少数一无所获,而且不会出现交易和补偿。
    
    当然,人民主权学说并非毫无用处,它实际上为民主提供了基础。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但是,这种仅仅包含着人民主权观念的民主理论只够用来同独裁权力作战,在打败敌人之后,如果我们仍然执着这一原则的字面意义,我们便会丧失让它给我们带来的真正好处。因为交给人民的权力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则是另一回事。
    
    以上论说主要想阐明,按纯粹的民主原则,我们无法成功地建立起民主制度,古希腊的民主实验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况且在小范围民主和大规模民主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人类为了在这条鸿沟上架设一座桥梁已进行了两千多年的努力。所以萨托利认为,近代以来,人们重新开始使用民主一词,必然是因为有某种新事物开始存在。尽管这是一个希腊名词,但现代人用来指称的事物却是起源于希腊以外的地方。其实,现代民主政体和以下发现有关并受制于这一发现:不同政见、多样化和不同政见者的存在,与社会秩序并非互不相容。也就是说,现代民主政体的理想之源在于这一原则:培育着国家的酵母和营养品是差异而不是划一。正是通过这种认识上的革命性转变,我们称为“自由主义”的文明才一点一滴地建立起来,也正是通过这条途径我们才达到了当代民主。可见,自由主义先期而至,民主才接踵而来。现代民主并不是由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结果。只是到了19世纪,人民主权观念才做为积极的建设性因素进入政治过程之中,但是这一原则是在经过重要的转换之后才会成为积极因素的。经过自由主义修正后的民主原则,便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了“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被界定为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29]。这种修正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人民不再被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而被具有操作性的有限多数原则所代替。也就是说,多数人的权力和受宪法保护的少数人的权利共同构成人民的权力。(2)由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或者说由统治的民主变成被统治的民主。(3)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变成通过监督和更换掌权者而行使权力,或者说由直接行使权力变成对权力的制约。经过自由主义修正之后的现代民主也就变成了自由主义民主,即宪政民主。自由主义在这里被理解为限制国家权力的理论与实践,到目前为止,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的只有自由立宪制度。这充分说明民主是自由主义的补充,同时也是自由主义的一种成果,但它是自由主义的完善而不是替代物。因此,在现代民主制度中,纯粹民主的成份最为显著,但它决不是唯一发挥作用的因素。
    
    由此可见,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它既是自由的又是民主的,这是一种合成物,一个复合体。尽管如此,这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虽然这两股线被拧成了一条绳,但一旦拆散它,两股线也就毫不相干了,从托克维尔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认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其实自由主义并不完全是个自由问题,民主也不完全是个平等问题。同样,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义的功绩。但是这样说是大体正确的:自由主义关心自由问题,而民主主义更关心平等问题。这并不是说自由和平等毫无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种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与自由毫无关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隶之间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权力之基本的恒久条件。其次,平等仅仅是自由的便利条件,中世纪并没有平等,却存在着某些自由,需要指出的是,使要求平等者得到平等,这不是个平等问题,而是自由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要求平等地摆脱外在压制问题。自由主义本身则小心地认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为它对任何从上面免费赐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中国人应该对此有很深的感触,因为我们就曾获得过这种平等。
    
    但是,自由和平等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平等有一种水平方向的动力,而自由的动力则是纵向的。民主关心的是社会凝聚力和公平分配,自由主义则重视与众不同的自发性。自由主义以个人为枢纽,民主则以社会为中心。在较为具体的层次上,自由主义是要设法限制国家权力,民主则要在国家权力中嵌入人民的权力。前者较多关心的是政治问题,而后者更关心福利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从自由出发,我们可以自由的走向平等;从平等出发却无法自由的取向自由。自由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被颠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则却有这种可能。这就是说,以自由为工具,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最后,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着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而是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结果民主政治变成“一种为瓜分全部收入而进行的拔河比赛”,从而使“政治”变成一个极其令人厌恶的词。哈耶克引证并相信阿克顿勋爵的说法:“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对自由是灾难性的,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它的平等理论”[30]。
    
    在《法、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力图通过对凯尔森的法律政治思想的批判来阐明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不可消除的分歧,以及后者可能向极权主义演变的危险。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主张,任何法律都来自于某个立法者的意志,并把法律理解成“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制造”的某种东西。这种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接受自发秩序的思想,而是把解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权力赋予一个易变的多数派。而在哈耶克看来,真正的法[一般且抽象的规则(general and abstract rules)]起源于一个并不从属于政治权力的自发形成过程。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必须遵守这种由进化而来的一般性规则,才能确保个人自由。因此哈耶克认为凯尔森远不是一位民主哲学家,而是一个现代极权民主制的理论家[31]。早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就指出如果立法者的权力没有限度,民主制可以在尊重法制的情况下演变成最彻底、不可想象的专制主义制度。因此,法治应该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32]。正是考虑到“民主与受限制的政府变成了两个不可调和的概念”这一事实,所以哈耶克才寻求一种新的表达方式来阐明“有限民主”概念。哈耶克认为重要的是“不应确定政府的职能,而是确定它强制性权力的限度”。因此,问题不在于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量,而在于这种干预的“性质”。国家的某些活动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有些活动与这种运作只是不相冲突,可以并存,而另一些活动则会阻碍市场运作。与一个较多关注经济事务但却只采取那些有助于自发性经济力量的措施的政府相比较,一个对经济事务较少关注但却经常采取错误措施的政府,会更严重地侵犯市场经济。这就要确立这样一种原则,即“一个自由社会不仅要求国家掌握对强制的垄断,而且要求国家仅仅掌握对强制的垄断,而在其他所有方面,它都应该在与任何其他人一样的条件下行事”[33]。
    
    保守主义经济学家承认在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并不是要割裂二者 而是要融合自由与民主,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义。哈耶克在《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中写到:真正的个人主义不仅相信民主,而且坚持认为民主的思想根源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当怎样,并且认为这是自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决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平等意识和妒忌心理而牺牲掉这样的条件。它相信在一个民主制度下,“强迫命令的范围应该被限定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尽管民主是建立在多数规则上,但它并不认为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应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民主的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会变成大多数人的观点。显然,如果少数派得不到保护,便不可能找到一个赞成新看法的多数,因为那些把看法从多数转向少数的人立刻就会进入无权发表看法的人的行列。正如阿克顿所言:“我们据以测验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的标准,便是看其中少数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多寡如何”[34]。因此,允许改变看法不仅是个人自由的基础,而且是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之条件。哈耶克用阿克顿的话来总结他对民主的看法:“真正的民主原则是,谁也没有权力来支配人民,采取这一原则意味着谁也不能够限制或取消人民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原则保证人民将不会被迫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也意味着永远不会强迫人民去容忍他们所不喜欢的事情。真正的民主原则,是每个人的愿望将是尽可能地自由发展,它意味着作为一种集体的人民的自由愿望将不会受任何束缚。”[35]
    
    从立宪经济学出发,或者说根据个人主义—契约主义的政治学模型,布坎南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来讲,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价值源泉归结为个人。如果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秩序充其量只能作为发现独立价值的许多可能的途径中的一种途径,这样,民主政治就不会比别的政治制度更加有效。如果存在着独立于个人的政治目标,这个目标有可能被称为“真理”也可能被称作“共同利益”,那么,被人们称为“民主”的选举过程就不是必要的了,因为一个属于统治地位的专家委员会,或哲学王,军政府,甚至一个独裁者,都可以自称是“民主的”,因为它的行为可以宣称是“为了共同利益或人民利益”,而不是他们自身的利益。当然,所谓“人民利益”这个定义是由属于统治者们给出的。因此,如果不把价值源泉归结于个人,我们得到的“民主”很可能是披着民主外衣的独裁主义或极权主义政治。个人成为最终的价值源泉,政治就成为不同的个人表达各自偏好的场合,那么军政府或不经选举产生的统治集团,在规范上就找不到为他们行为进行辩护的根据。因此,布坎南把民主定义为,是允许独立的价值观在选择过程中共同平等地得以表达的一个过程,个人是作为最终的公共选择者来参与这一过程的。同时,作为最终的公共选择者的个人必须是自由的,因为不自由的个人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偏好。这样,民主只有在如下前提下才有意义,即个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标准,进一步说,有效的政治自由是民主的运行原则,这种政治自由只有在政治活动被限制在宪法限度之内才得到保证[36]。
    
    同样,如果我们坚持个人价值的崇高性,那么民主的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因为民主作为一个集合个人偏好的过程,这个过程必定是相互排斥的,也就是说某些个人是会受到挫折的,他们的偏好被否决了。所以,布坎南认为,对民主的这种限制正是相互作用的社会过程所出现的政治“成功”的一个标志,而不是政治失败的标志。很多人认为把“民主”推广到以前属于“非政治化”的人类相互作用的领域是值得赞美的,但在布坎南看来,这不过是一种堕落的胡说。其实,当民主被这样进行推广时,只不过会加剧而不是减少个人之间和集体之间的冲突。因此,应该在“民主”这个词之前加上一个前置词“宪政”。立宪民主(宪政民主)之所以在18世纪所发现的市场经济的自发进行协调的所有权关系中找到其理论上的支持,决不是偶然的。简单地说,自发协调的原则意味着,经济运转本身就可以使各个独立的个人利益和谐地联结起来,根本不需要任何政治力量来决定资源配置与商品分配问题。
    
    因此,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宪政的作用之一是限制多数决定规则,因而有人想当然地认为宪政是反民主的,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宪政并不能仅仅看作是对多数决定规则(民主)的限制,把它看作多数决定规则赖于存在的形式也许更为恰当。因为,民主的运行是以个人自由得到基本保障为前提条件的(如公共舆论的形成等等),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是为了防止民主侵害个人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宪政并不是反对民主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民主。宪政对民主的约束强化了民主,而远非体制化地反对民主。同样,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对宪政,在某种情形下(如民主不存在的情况下)它们是互相支持的。这时民主同样会起到制约国家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在宪政与民主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和不断的平衡,才能确保自由与民主之共存。
    
    综上所述,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认为,自由是以这样的立宪(宪政)观念予以保证的,它对单纯的民主原则构成了一种限制和约束。宪政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他们想通过立宪改革重塑的民主,是一种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而不是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用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的一段话来表达这些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的忧虑或许是恰当的:民主政体在千年非难之后,作为一种美好政体步自由主义后尘得以复苏当然是件幸事。但是,如果追求更大的平等这一目标损害了我们得以要求平等的手段(自由),民主政体将会再度灭亡[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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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闻天政治民主思想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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