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为"百举不过"的道德圣人,在逻辑上,"治人者"就必须要享有"独尊"的地位,否则,就自相矛盾。因此荀子说:"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荀子·致士》)
为了达到"独尊",在手段上就必须要消弭一切个体性的差异,"当是非,齐言行",将所有人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一个标准上来,只要有任何的例外,"独尊"就不能达致。这个手段就是道德的意识形态化。作为道德圣人的"治人者",他所独有的"君师合一"的身份使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既获得合法性,也获得可能性。因为代表道德"至善",所以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否则,就是一个不道德的人,而失去继续存在的依据--在中国,政治上的不道德常常被认为禽兽不如,这直接意味者性命之虞。而道义和力量上的双重强势,使个体的反抗根本微不足道。
任何形式的意识形态化都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强制,而中国传统政治中的道德意识形态化则使强制变得轻而易举。这除了它依靠政权获得的巨大力量,更在于中国独特的传统道德所具有的"腐蚀"性使其对手变得"弱不禁风"。对此,梁启超有很深入的分析,他说:"夫出吾仁以仁人者,虽非侵人自由,而待仁于人者,则是放弃自由也。仁焉者多,则待仁于人者亦必多,其弊可以使人格日趋于卑下。""若曰吾举天下人而仁之,毋乃降斯人使下己一等乎?"(梁启超:《新民说·论权利思想》)这种对于个体人格和精神的近于釜底抽薪似的作用,终至于使国人变得"无骨无血无气",这反过来又使道德的意识形态化变得更为容易。
"自由乃权利之表征。"(梁启超)民众放弃自由,其实是放弃自己的权利。使民众放弃自身权利,正是极权专制得以存续的前提,中国的极权专制政权正是通过道德的意识形态化,一方面是外在的强制,一方面是内在的腐蚀达到这个目的。权利之不容于民本主义,正见出民本与民主的根本区别。
关于此点,前人多有论述。萧公权先生说:"孟子民贵之说,与近代之民权有别,未可混同。简言之,民权思想必含民享、民有、民治之三观念。故人民不只为政治之目的,国家之主体,必须具有自动参预国政之权利。以此衡量,则孟子贵民,不过由民享以达于民有,民治之原则与制度皆为其所未闻。"(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表面上看,民主只是比民本多一"民治"而已,似乎民本与民主很接近。其实,细较之下,两者完全不同。
民主政体之发端,首在于确认个体之权利,并视之为最高价值。正是因为确认了个体权利并给予相当之重视,就必须要制订相应的制度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个制度就是民主制度。在所有这些权利中,从政治的角度而言,"民治"的权利居于核心地位。所谓"民治",就是由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物,对此,孙中山有很透彻的分析,他说,民治"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人民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始可谓之行民治。"民治是实现民有、民享的先决条件,"要必民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能享?"如果没有民治,"所谓民有总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