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社会 经济 结构及基于其上的 政治 体制的差异,权钱交换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权力主导型”和“金钱主导型”。在这两种类型中,权、钱地位的不同,权钱交易性质的不同,反映了统治关系的性质不同。
在政治──行政权力压抑市场的社会政治背景下,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根据政治权力大小进行配置(比如君主分封制),或由行政权力按中央指令性计划配置(比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或由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的政府控制(比如宪政制度不完善的“民主”体制)。这样的权力具有经济上的资源垄断性质,会产生垄断租金;权力的行使很容易转化为货币收益。但在这种制度里,如果统治能力尚属正常,则用金钱购买权力是被禁止的;只有当统治能力严重衰竭时,才会出现用金钱购买权力的现象,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权力主导型”权钱交换模式。
在市场机制力量比较强大的社会中,统治秩序是由“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来确定的;国家领导者通过投票产生,政治──行政权力的基础是众多具有行动独立性的利益集团和个人,他们的纳税意愿能有效地约束国家意志,金钱(按照一定的宪法规定)能合法地购买政治权力(当然金钱支出与所转化的政治权力在量上并不必然呈正比关系)。市场机制下可能出现财富的不平衡分布,拥有经济优势甚至是市场垄断地位的 金融 集团有机会将金钱转化为额外的政治 影响 力,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操纵国家权力为集团私利服务,这样可能形成财阀统治。但是,由于金钱受市场作用主宰,没有强制力,因而容易被分散和重新聚合,财阀集团时刻面对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从而为政治的民主化留下了潜在的空间。作为长期以来社会多方重复博弈的结果,拥有较大财富的金钱势力主导国家权力使之服务于其特殊利益的能力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范围则被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国家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越来越强,用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的举动逐渐成为纯粹政治性权力游戏,对公共部门日常管理的程序、决策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影响越来越小。这便是宪政和民主制度的增强与完善。套用林德布洛姆(中译本1992:216页)的说法,追求金钱的权力比追求公共利益的权力更容易受到准确控制,如果大众能够系统地改变权力满足金钱胃口的机会的话。这就是为什么卢梭的公意 理论 成为 现代 专制的根源,而多头民主制却是建立在曾为人们深为恐惧的金钱统治之上的原因。
我们也可以把上述的两种权钱交换类型视为不同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产物,政治市场为权钱交换提供场所和制度支持。如果把政治市场当作包括秩序在内的公共产品(可转化为政治影响力)的买卖市场,那么“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与卖方垄断的市场结构相适应,而“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与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相适应。在“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市场中,只有唯一的专制统治者拥有提供政治服务、发挥政治影响力的权利,政治市场是严格的卖方垄断(独裁);与此相反,在“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市场中,政治选举市场更接近真正的市场机制,多个政治力量可以竞争性地提供政治服务,金钱力量可以竞争性地购买政治影响力,为使这种竞争能有序地进行,一种约束力强的、得到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就会被建立起来,这就是宪政民主体制。
更进一步看,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决定了金钱和权力究竟何者为主导。自主性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存在,是防止国家权力扩张的天然屏障,因而是民主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虽然“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并不必然导致民主,但民主只可能产生于“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权力主导型”的权钱交换不可能产生民主。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是典型的“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换模式,用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的作法获得了合法化的形式。其一是金钱通过选举转化成政治力量,影响候选人、政党、政策制定程序和政府政策。以美国为例,竞选费用历来很高,而且随着政党的衰落、竞选的个人化(候选人依靠自己的竞选班子和组织从事竞选)、竞选新技术的采用,竞选费用还在急剧增加(李道揆,1999:247页)。一个政治人物能否当选,与他的筹款能力直接相关;而在他当选之后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给有关的捐款者以相应的回报,甚至直接委以重任。其二,金钱是各种特殊利益群体作为压力集团影响政治过程的必不可少的资源。尤其是自1970年代以后,美国许多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公司都建立了各自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AC),作为给其政治代表筹款和捐款的机构,“这些PACs使用金钱来购买政治影响力和试图影响国会及总统的做法,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西奥多.怀特,转引自李道揆,1999:262页)。
然而,对于民主的统治来说,比用金钱购买政治影响力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对该原则施加的严格的制度性限制。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制度性限制也越来越多。美国于1971年制定的《联邦选举竞选法》(此后几经修改),规定了个人、团体、政党给各候选人每次和每年捐款的限额。比如,个人、团体每次给一个候选人的捐款分别不得超过1,000和5,000美元;接受联邦政府补助的候选人使用本人及其家族的资金不得超过5万美元。这样,过去常出现的一个富有的捐款人直接向一个候选人捐款数万乃至上百万美元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了。《竞选法》还规定,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至少应拥有50个捐款人,并至少向5名候选人提供捐款(李道揆,253页)。这些规定并不是要改变金钱支配政治权力的基本关系模式,而是通过立法调节促使这种关系模式分散化和民主化,削弱少数富有的寡头在政治市场上的垄断和操纵能力,使政治市场上的购买者分散化,扩大竞选活动的社会支持面。
腐败是指权力与金钱之间不合法的交易,可以分成不合法的“金钱主导型”权钱交易和不合法的“权力主导型”权钱交易。既然权钱交易的模式反映特定统治关系的性质,那么,腐败的形式 自然 也能反映出特定统治关系的性质。无论是“权力主导型”还是“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易,在制度所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都会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而 法律 控制之外的权钱交易的泛滥即腐败,则必然会侵蚀政权的社会基础,损害政治制度的功能。比如,在承袭现代民主制法律构建的地方,国家实际上都建立在“金钱主导型”的权钱交易关系之上,但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国家(如二战后拉美和非洲的“民主”国家)陷入了经济停滞、政治独裁或动荡的局面,只有相对少数的国家产生了良好的法治秩序。理想型的民主制度不仅要求在宪法的政治层面确立市场货币力量的积极地位,还要求“金钱主导”的权钱交易能被严格地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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