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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时期腐败类型的转变(4)

四、改革初期腐败的新特点

    “国家 社会 主义”体制的改革就是国家运用其权力创造市场的过程。这个过程沿着两条线路推进:其一是将过去以“黑市”形式存在的第二 经济 合法化;其二是再分配权力从某些领域撤出,让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在市场化过程的初期,国家垄断虽有所减弱,但仍控制着大部份 政治 经济资源,官员们也继续掌握着大量的再分配权力;私营经济的 发展 往往取决于它与权力掌握者的关系如何,与政府部门做生意、从制度的“双轨”特性中赚取部份垄断租金,是私营业者的最佳经营策略,国家权力是否对他们提供庇护和施舍能很大程度上决定其赢利的多少。比如,在整个1980年代,曾普遍推行经营承包制,这一政策赋予官员们代表国家与承包者讨价还价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说,实际上是官员来决定谁将获得承包合同。又如,对私有 企业 来说,只有官员才能决定,谁可以得到稀缺的供给和政治保护(比如“红帽子”)。正如Oi(1994)所评论的,“官员是造就国王的人”,在官员与私人经济力量的相互依存关系形成过程中,财富越来越成为权力的一个因素,但 影响 力很不充份,私人经济对于再分配权力的依附性决定了市场经济内生的社会性金钱势力在国家权力面前还缺乏独立性。

    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里,官员们的腐败方式与改革前相比有了一系列变化。首先是官员们的在职消费需求被激发起来,公费消费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吃大喝”上了一个新档次,超标准接待、滥发福利、公款请客送礼、用公款超标准购买轿车、公费 旅游 等日益普遍。其次,行政权力仍然掌握着巨大的获利机会,党政机关和党政官员经商办企业、套购紧缺物资、倒买倒卖(即“官倒”)迅速蔓延,到1980年代中、后期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再次,随着市场机制的成长和私营业者的活跃,他们开始通过贿赂官员获得有利的经营条件和赢利机会,出现了市场环境中交易类型的腐败。 中国 改革初期腐败的新特点表明,这一阶段的腐败基本上仍然属于“权力主导型”。

    五、从“权力主导型”腐败向“金钱主导型”腐败的转变

    市场化所产生的深刻社会政治变革早晚会导致对多数资源的控制权从国家向社会的转移,最终必然使官员的权力“点金术”逐渐褪色。于是,官员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由直接掌握资源转向对资源的运用施加某种限制,官员的权力只有与私人的金钱势力相结合,才可能参与利益的分配。与此同时,出现了代表金钱势力的新兴社会集团,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也逐渐扩大。在这一过程中,腐败模式中金钱支配权力的特点也越来越明显。

    中国的市场化是一种“以权力创造市场”的机制,官员们既是市场化的推动者,也以私人身份参与市场化的经济活动。在西方学者对寻租的经典 分析 中,寻租者是不占据公共职位的私人经济力量,官僚们不在此范围内。然而,中国改革时期的党政官员集团不仅以公职身份设租,而且还以私人身份作为寻租的主体,这导致租在官僚体系内部流转,十分便于官员集团积聚资本。实际上,官员集团也的确是中国的“自发私有化”的主要收益者。

    大约从90年代初期开始,官员们的个人追求已从单纯的权力积累(官职晋升)转向资本积累,官员们腐败的目标则从对消费资料的侵占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其特徵由享乐型转向资本积累型。如果腐败是以个人消费为主要目的,贪污受贿往往发生在离退休前夕(即“59岁现象”)。其原因是,官员在职期间的个人奢侈型消费基本上不成 问题 ,而要保证这种消费的水平在退休后不下降,就必须在退休前多贪污一些。如果腐败是以积累私人资本为目标,则官员的年龄越轻,其积聚资本的动机越强。近年来中国被查处的违纪违法官员呈低龄化趋势,恰好证明了以积累资本为目的的腐败现象在增加。据河南省的统计,2000年该省受党、政纪律处份的人员中,68.5%的年龄在45岁以下。[2]

    党政官员积累起个人资本后,就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钱势力的代表。在他们的行为目标中,通过权力交换金钱和以金钱支配权力重叠交叉,既可通过掌握的公共权力增值私人资本(其典型形式是领导官员通过亲属、情人或朋友关系开办私人企业,在其权力的庇护下经营),也可凭借其个人直接间接拥有的私人资本以“内部人”的身份支配公共权力。占据公共职位的领导官员行为目标的异化,严重破坏了公共权力的运行规则,比如权力非公开地参与土地批租、建筑承包、娱乐洗浴等特定暴利行业并获取巨额收益已成定则。

    与此同时,90年代以来官员们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也发生变化,受贿取代贪污成为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形式,因此1997年修改的《刑法》新增加了“行贿”罪。贪污是官员作为内部人对国有资产的一种偷盗。受贿却表明,执行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处于被金钱势力支配的地位,后者通过行贿实现了对官员的控制,从而使这些官员所掌握的权力为其所用。比如在湛江和厦门走私案中,在走私者的重金收买下,当地海关、边防、海警、打私办等执法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结成了“猫鼠联盟”:海关不把关,边防不设防,打私办成了“走私办”,边防、海警为走私武装护航,赖昌星甚至能控制当地处科级官员的任用。这种“猫鼠博弈”既然能形成双方之间地位的均衡,那就可以判断,均衡的实现主要是因为老鼠成功地控制了猫。

    寻租是市场化条件下的主要腐败形式。在官商结合的分利行为中(比如官商结合经商),私有企业主、国有企业经理等占有垄断收益即“租金”的绝大部份,而官员只分得一小部份租金(类似于后者获得前者支付的“佣金”)。所以,在官商结合型的腐败中,权力即“官”方处于受雇佣地位,金钱势力即“商”处于支配地位,双方对腐败收益的占有是不平等的。这部份地是因为官员用以交换收益的权力资本并非其个人资产,而且他对权力的控制也受时间限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加上他的“以权谋私”行为还面临政治上的风险,这些因素都限制了他与金钱势力讨价还价的能力。社会舆论将这种不平等的官商联姻称作“领导官员傍大款”──即官员通过与私营业主发展密切的私人联系,将权钱交易关系稳定化并降低被暴露的危险。一个“傍”字形像地表明了官员与大款之间的从属关系。比如,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接收私营业主周雪华100余万元后,为周办事到了不遗余力的程度,为了让周的客运停车场升格为客运停车站,胡竟然向省市两级 交通 部门的6位负责人一一打电话,并屈尊宴请上述人员。[3] 在一个非法的权钱交换已非正式地制度化的条件下,为了使交换持续下去,双方都必须树立信用。官员为了能源源不断地获得金钱贿赂,就必须为“大款”们办实事;否则拿了钱不办事,贿赂就会减少。于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就成可不法金钱势力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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