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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的危害与治理措施(2)

 (三)从社会和文化的角度

    无论是对政治尊严、国家公信力的亵渎,还是对经济秩序、市场机制的破坏,腐败最终影响的客体,是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腐败对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危害和影响,是对其危害政治、经济的高度总结。

    1.腐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败是一股存在于社会而消之不灭,挥之不去的歪风邪气,当腐败的观念及其行为成为权力场和利益圈的很难撼动的潜规则时,人们根本难以自控。为了迎合自身利益;为了避免被认为自作清高;忌惮于不同流合污便遭打击报复;更有可能认为腐败现象已经普遍至理所当然的地步时,腐败不可能不成为一种主流趋势而存在,加上法律打击力度不强、经济监管制度不严和人事管理不到位等漏洞的存在,腐败分子更加肆无忌惮,无所顾忌。社会上的关系网、权力网、保护伞、黑白一肩挑等现象,多与腐败的存在密切相关。久此以往,何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更何谈其建设?

   2.腐败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当公众共有的资源操纵在少数人、个别人手里时;当人事、权利体制被权力私有者所把持时;当利益供给成为权力动用的前提时,受到利益损失的,只有社会最广大层面的公众。正当的人事晋升,通过努力发家致富,积极的社会竞争,当这些遭遇腐败时,一切都显得异常渺小。“有钱鬼才给推磨”是一种无奈,且如不接受这一现实,理想和愿望都是空谈,社会公平无从谈起。

    3.腐败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腐败不只是结果,也是过程;不只是目的,也是手段.腐败分子-尤其是手握大权,身居高位的人民公仆-经济上贪得无厌,无度聚敛;政治上权欲熏心,“官”念为本;生活上腐化堕落,奢侈糜烂;作风上骄奢淫逸,道德败坏。这些现象无一不在腐蚀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无一不使伦理无常,道德失范;无一不使民心向背,民怨四起。

凡此种种缘于腐败而起,因由腐败而生的弊端和祸患,大而论已危及了国家安定、社会团结、政治稳定,小而论破坏了公众信心、社会公平、伦理道德,其危害之巨,影响之深,范围之广,时间之久,触目惊心,振聋发聩。在这种情势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已迫在眉睫。

 三、关于腐败的治理措施的若干思考

 (一)从源头处预防腐败

    从源头处预防腐败,其要点在于尽量消除权力行使主体的腐败动机,具体而说应使其感到不敢腐败,不必腐败。

    首先应从思想教育处着手,这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紧密配合。单纯的理论说教,呆板的课堂教育也许已经不如从前那般有效了,但这些是最基本的,不能停止和放弃的。即使是灌输,也要将反腐的思想倾注在人们的心中。但在此基础上,方式可以有极大的拓展空间。《南方周末》2006年9月曾报道,湖南浏阳市纪委组织部分属地“一把手”夫人及家属参观湖南省女子监狱,通过这种形象的教育方法,使官吏及其家属更近一步感受到腐败对人对己的危害。这背后自然同时离不开立法部门的支持。如果立法可以进一步将腐败的犯罪级别提升,制重典以惩腐败,从心底消除行政官员的侥幸心理和顽抗动力,加深他们对腐败产生的社会和个人危害的深刻认识,或能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苗头破土。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于公务员制度及其他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构建力度。近年来人事体制的不合理之处衍生了社会上官员思想上认为回报不足,服务动力不强甚至自行谋道捞取“外快”的想法。这种不满、不足心理究其根源是因为人事体制中对于公务员等人员的激励或有不足,没有建立完备的薪酬体制。国家或可参照某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将高薪养廉与政绩薪酬制有机结合,为权力行使主体开拓广阔的空间,提供与之为人民所做的服务基本相对等的报酬,使其生活相对宽裕,因而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他们腐败的念头和“必要性”。

 (二)在过程中遏制腐败

      在腐败可能正在发生的过程中及时有效地予以发现和制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这主要应依靠政府、各类事业机构及公民三个角度相互之间的配合。首先,政府应加大巡检力度。从2003年6月起实行的执政党巡视制度,以中央的身份下到地方,下到基层,切实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解决了一批大案、要案,这种举措不失为一种良策。政府应该完善巡视体制,使其范围更广,频率更繁,时间更久,力度更强,从心理上威慑住腐败分子,打消其侥幸心理。同时,这种制度也可有机与人事制度中的考核部分相结合。其次,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财产监督,较可行的方式有加强审计力度,银行账户监督以及财产来源明细。物质形式的利益是腐败的主要诱因也是产生腐败的主要载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权威审计,配合银行对官员个人及其家庭账户的联报管理,使他们的财产状况保持一定程度的透明,受到国家和人民的监督。再次,发挥舆论及公民力量,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做到有情敢报,报而有效,并做到保护举报人权益甚至予以嘉奖等,使全民的注意力能更多地集中在公共领域。这种政府与人民的双向互动,有利于主权在民的落实和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积极性的提高。

 (三)对腐败结果的追究与处理

       如果前期的措施不力,产生了腐败现象甚至犯罪情节,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便应毫不手软,违者必究,以儆效尤。有以下举措或可考虑:第一,制重典以惩败弊。虽然一味地提高惩罚强度并不意味着腐败现象的消除,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巨大的心理威慑作用,或可考虑将腐败的犯罪级别和惩罚上限提高,将之与毒品贩卖,杀人抢劫等重大犯罪行为级别相当,一经查处严惩不贷;第二,建立上下级责任制。所谓上,即指腐败分子升迁,上任等人事行为的推荐、负责人等,惩之以用人不当,监管不力,迫其用人谨慎,用后不放任,避免关系网结织;所谓下,要追究向腐败分子行贿送礼,诱使其走向犯罪的人员,尤其是导致官员初犯的人员,惩之以重,管之以严。同时应对官员的监督部门问责,监督力度不足和职责不当也纵容了腐败的产生;第三,改革绩效考评方法,“积极”的乱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都是变相腐败的重要形式,通过科学、合理,既有量化又有质化,短期和长期结合的绩效考核,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形象工程,劳民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进而抑制腐败;第四,当一切打击手段都没有起到应有效用,导致腐败事实出现,腐败分子外逃时,防止外逃的检查,户籍管理,出入境手续监查等措施便派上了用场。严管身份证、户口、护照、银行账户及其他证件和手续的审查、审批,加强海、陆、空交通联防,能有效阻挡外逃,降低国家损失。即使仍有腐败分子侥幸外逃,也可通过有效的合作引渡机制将其遣返或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当然,这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涉及立法、刑律、军事、外交及文化的深层次交流,任重而道远。

      腐败已经成为国家在新世纪里稳定前进,国富民安的一个重大而难以铲除的隐患,其危害之巨、之广、之久,不能不引起相当的重视。相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行政、司法等领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与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作长期而不懈的斗争

 参考文献:《时评反腐败》  李雪慧著  中国方正出版社

           《反腐败研究》  第四集  杨柏夏主编  浙江大学出版社

           《腐败防治论》  李文生 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行政管理学》  张永桃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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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低调宽容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论领导干部的素质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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