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职能长期不明确
政府职能 问题 是机构改革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 中国 政府之所以不断地进行机构改革而始终走不出循环怪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职能不明确。
在 现代 社会 ,随着社会总体规模的扩大、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经济 发展 速度加快等原因,政府的职能越来越复杂,主要可分为两类: ( 一 ) 对外职能,即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主要通过军队执行; ( 二 ) 对内职能: 1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政府的立法、执法职能,主要通过议会 ( 人大 ) 、两院及公安部门执行; 2 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机构执行。
一个国家不论采取何种 政治 体制和政府形式,政府的权力和权威主要建立在能否有效地执行上述职能上。但我们长期以来对政府的职能及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基础的认识都是模糊的、有偏差的。在 1957 ~ 1978 年间,由于党的工作重心是抓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政府的职能也主要以阶级斗争为主。 1978 年以后,党的工作重心实现 历史 性转折,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的职能也随之转向经济方面。但人们在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上依然存在着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是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即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深入并控制社会的全部领域和各个层面,行政机构集中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个方面的职能。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是有限度的,县级政权以下则基本上实行地方精英自治,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无法深入社会基层。 1949 年以后,政府的行政组织随着各级党组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发展起来,民间自治组织被纳入国家制度的轨道。一方面,中国政府机构并没有继续完善和提高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另一方面,又把其他领域——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职能集中到政府中来,使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都成为准政府组织和政府衍生物。其结果造成三个方面的弊端:其一是政府机构臃肿,冗员过多,财政负担沉重。这是政府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带来的必然结果。其二是降低了政府行政能力。由于政府承担了太多的本不属于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诸如宏观调控、贯彻中央政府意志、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等——受到削弱;其三是全能政府使政府成为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都丧失了自主性、独立性和创新的动力,不得不依附于政府。
误区之二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复杂的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调控是各国的普遍现象。“一切经济制度都是各种规则和条例的集合,根本不存在不受调控的经济。” [10] 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它干预了经济,而在于它独特的干预方式:( 1 )政府包办企业。这种做法除了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思想的片面理解外,还有更深一层的认识:即政府的权力和权威的基础在于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有人担心,如果国家不控制国有企业,国家就会失去权威。” [11] 但苏联、东欧国家拥有的国有企业和企业的国有化程度远高于中国,却不能避免失败的命运。陈锦江教授在 研究 近代中国工商企业失败的原因时也指出,那些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及私营企业之所以没有成长壮大起来,不在于国家的监督,而在于国家的监督逐渐演变为官僚对企业的控制,从而窒息了企业的活力 [12] 。( 2 )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不受限制的干预。全能政府造成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的“官本位”,行政权力垄断一切资源的配置、交换、分配,权力在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再分配中起决定作用。它使投资企业具有极大的冒险性和回报的不确定性,从而抑制了私人发展经济的热情。这种体制鼓励人们投资于仕途而不是投资于企业,更愿意走向官场而不是走向市场。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但“官本位”依然严重存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依然在进行,加之法治行政体制尚未健全,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扭曲变形,阻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纠正上述偏误,就必须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简单地说,要明确四个原则: 1 政企必须分开,官商必须分离; 2 政府不能充当经济活动的主角; 3 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应当由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转向经济手段的间接控制,应是确立规则和确保规则的执行; 4 行政权力应该是有限度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则。从九届人大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来,政府加大了政企分开和退出市场的步伐。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进行机构改革,贯彻中央政府的上述精神。
四、党政关系长期不规范对政府机构的 影响
由于党在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事实上的核心领导地位,党政关系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关系 [13] 。这种关系必然极大地规定和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
党政关系表现在中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从政府行政的角度看,体现为“二元行政”或“党政双轨行政”的独特结构,即党组织不仅具有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严密的科层体制,而且具有从决策到执行的系统功能 [14] 。尽管从 理论 上讲,只有政府才有行政权力,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系统的权力要大于政府的行政权力。所以,有学者甚至认为,政府机构不过是党的“辅政系统” [15] 。
这种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30 年代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从今天政治生活中人们惯用的一些语言如“党和政府”、“党政机关”等可以看出这种体制的深远影响,其不易变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体制是颇能适应中国现实的。
这种缺乏制度上、 法律 上严格规范的党政关系制约之下的“双轨行政”格局,对政府机构带来相当多的负面影响。第一,机构重叠,冗员太多。党的机构的设置是和政府机构相对应的,这种平行式的双轨结构,必然造成机构膨胀,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简机构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简政府机构和职能,也应包括党的机构和职能的精简。第二,职能交叉,降低行政效率。机构的重复设置必然带来职能上的交叉重叠。党政都管同一件事,但又没有从制度上对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责权不清。同时,又存在党政责权分离的现象,即党的机构往往有权无责,而政府机构却有责无权。这样,责权不清与责权分离容易造成遇事或争权夺利,或相互推诿,形成行政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现象 [16] 。此外,交叉重叠也造成行政权力的分散,增加了管理和处置的环节,无形中增加了寻租与设租的机会,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政府的威信,这是以党代政的必然结果。对这一点,邓小平在 1941 年《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有相当尖锐的批评:“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 ! ” [17] 。另一方面,双轨行政的实行,政权又统一于党权,限制了政府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能,导致机构的理性化无法充分实现。这既表现在行政机构的分工不细,行政权力不足,能力不高,无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方面;更主要地表现在司法机构方面,党权严重妨碍了司法机构充分地行使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第四,对政府机构的法制化不利。政府机构法制化的实现应包括来自行政权力外部的对政府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从理论上讲,这种制约应来自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但事实上,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和地位名不符实,低于政府;另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又控制在党的系统,形成了党→政府→人大的关系。如果是在党政分开的条件下,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立及其制衡的张力,人大还可以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面对党政合一的坚强机构,人大便处于绝对的弱势,监督和制约必然流于形式。这样,失去了外部的制约,机构改革的成果便难以巩固,往往改革一过,便又死灰复燃。
应该说,对于党政关系不规范给政府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领导层是有充分认识的。 1986 年邓小平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步骤时,就主张要分三步走:即首先解决党政关系问题,实现党政分开,其次是权力下放,最后才是机构改革 [18] 。他明确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 [19] 。这说明他已经意识到理顺党政关系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但在实际运作当中,由于党政分开难以实现,双轨行政的权力结构没有根本上的改变,只能就政府机构进行孤立的改革,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并不具备党政分开的制度基础。看不到这一点,只从行政意义上推进党政分开,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给行政权力和政府机构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22] 。所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能是逐步在制度上和法律上规范党政关系。 论文出处(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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