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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2)


“农民工进城后,短期内不能适应城市环境,不懂得怎样与城市人交往,在社会交往中,一般以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交往范围局限于农民工群体内部、老乡之间,使农民工虽然身处城市之内,却不能与市民进行全面的社会交往。”(杨云善、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第1版,第163页)  而在城市,社会交往具有广泛性特点,社会关系联结具有功利性,而非地缘或血缘。“生活方式体系是开放的、多元的和多价值趋向型的。”农民工在争得经济地位平等、学习更多文化、法律、城市社会知识以后,主动以开放的心态与城市居民增加交往和沟通。其实,在就业中,农民工与同事中的城市居民有些交往,但那仅仅是业缘上的或事缘上的,范围小,程度浅。不可否认,业缘关系和事缘关系是农民工与市民进行更广范围和更深程度的交往的纽带。随着进城时间的延长,交往的深入,会与更多的市民交往。“从受教育水平来看,农民工文化程度越高,适应性越强,调查结果表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已经适应和比较适应的占78.40%,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已经适应和比较适应的分别占73.19%、66.96%和60.77%。” (《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评价和希望———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之三》(http://www.js.lss.gov.cn/nmggz/dcbg/200612/t20061226_10306.htm,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稿件来源: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工不能适应城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农民工身份不被认同,也是农民工与市民平等交往的障碍,原因是:将城乡分而治之的二元户籍制度。
农民工完成上述的职业转换、定居点迁移、经济地位平等以及交往深入等对城市的适应后,最后一个适应是社会心理上的认同。这也是最难的适应过程。这与他们自身掌握的城市社会知识多寡,对城市社会的认识正确与否有关。表现在与城市居民的交往是否融洽和对自我是否是城市居民的认同上。而后者的障碍显然是户籍制度。主动融入城市社会,希望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民工,一般会积极做出调适,正面地认识和评价城市居民和所工作居住的城市,并为自己将来成为市民而作着各种准备。
如前面关于“适应”的涵义中所述:“就人类而言,适应的方式除本身的改变之外,还需要改造环境。”在农民工自身改变之外,全社会都应当为农民工对社会作出的巨大贡献和沉重的牺牲作出应有的改变。为农民工获得平等的人权作出改变。“认同进城农民工为城镇居民,是对现实的承认;给农民工留在城市变市民的选择权,给企事业稳定员工队伍创造条件,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农民工与原有户籍居民一样提供管理和服务,是城市政府的责任。消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改变农民工的‘边缘化’地位,承接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任务。”(韩俊崔传义著:《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言实出版社,2006年第1版之《农民工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研究》,第470-471页。)
三、排除户籍制度带来的系列障碍
中共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制定“尊重和保护人权”、“人人平等”、“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户籍法。“社会问题经济学认为,歧视是指相同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 (杨云善、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第1版,第224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阻止不了全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城市居民和农民都是“人”,相同人被不平等地对待,现行户籍制度就是歧视农民的制度。必须尽快加以改革,革除不平等的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自由互动、公民自由迁徙的平等的户籍法律制度,并禁止对公民迁徙自由加以限制,尤其禁止城市政府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限制。实现自由迁徙后,那些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社会保障、就业、居住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以及教育等一系列的“不同户籍、不同待遇”的不公平的制度,将因为没有户籍的屏障,而逐步实现平等。
建议成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依宪法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通过的和已通过的法律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可以依据宪法,专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违宪审查和违宪诉讼,追究违宪者的违宪责任。使宪法司法化,政府如果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加以限制,不论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命令等,只要限制了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公民都可依法提起违宪诉讼或一般的行政诉讼。
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应顺应全民要求,制定成为全民社会保险法:平等的保险待遇、全国无障碍地自由转续的社会保险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先天不足,中国最严重的歧视是城乡歧视和地域歧视。该法却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虽然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来保证“违法必究”。居住方面应尽快制定城乡统一的住宅法,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应作为住宅法的重要制度,平等保护城乡居民“居者有其屋”。医疗保障方面,将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制定“全民健康保险法”或者称为“全民医疗保险法”。义务教育、高校招生、社会福利等各方面随着迁徙自由而实现公平。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加强社会保障,增加社会保障预算,为上述各种保障提供财政支持,真正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资源、社会服务系统以及上述各种保障对全体在当地就业的劳动者和当地户籍居民平等对待。促进农民工、新市民与市民的沟通,使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在城市安居乐业。
参考书目
1《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评价和希望———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之三》
 http://www.js.lss.gov.cn/nmggz/dcbg/200612/t20061226_10306.htm,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稿件来源: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城市性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作者:江立华 发布时间:2006-12-05
3朱力著:《中国民工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言实出版社, 2006年第1版。


参考书目
1《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评价和希望———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之三》
 http://www.js.lss.gov.cn/nmggz/dcbg/200612/t20061226_10306.htm,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稿件来源: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城市性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作者:江立华 发布时间:2006-12-05
3朱力著:《中国民工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言实出版社, 2006年第1版。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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